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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峰,男,1958年6月生,汉族,河北深泽人,民建会员,大学,经济学学士,副教授。
1976年8月至1978年10月辽宁省建昌县碱厂公社知青;
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辽宁大学经济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2年8月至1990年5月任辽宁大学法律系教师;(其间:1982年9月至1983年9月参加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修)
1990年5月至1996年1月任辽宁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
1996年1月至1997年11月任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民建中央委员,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任民建中央委员、沈阳市主委,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辽宁省副主委、沈阳市主委,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辽宁省副主委、沈阳市主委,沈阳市政协副主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8年1月当选为政协沈阳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
1976年8月至1978年10月辽宁省建昌县碱厂公社知青;
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辽宁大学经济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2年8月至1990年5月任辽宁大学法律系教师;(其间:1982年9月至1983年9月参加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修)
1990年5月至1996年1月任辽宁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
1996年1月至1997年11月任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民建中央委员,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任民建中央委员、沈阳市主委,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辽宁省副主委、沈阳市主委,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辽宁省副主委、沈阳市主委,沈阳市政协副主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8年1月当选为政协沈阳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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