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