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经济利益优先,兼顾社会效益。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糾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毒旨法定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业务法和系统法的基本环节都包括调查和校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出版物发行员属于技术工种,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