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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

                                

含碘食盐,(英文Iodised salt),俗称加碘盐、碘化盐或碘盐,是一种加入了少量含碘盐类(如碘酸钾)的食用盐。通过消化其中的碘化物可以预防食用者的碘缺乏病(IDD)。

碘盐 - 碘的营养

碘是一种人类乃至各种生物所必须的微量元素,人们通常可以在多种食物来源中摄取。但碘在土壤中的含量因地方而异,在土壤碘含量低下的地区,人们可能无法从蔬菜中摄取到足够的碘。

与碘有关的疾病

碘缺乏症(IDD):人体如果缺少碘,将会造成碘缺乏病,目前正影响着全球大约20亿人口,在许多国家,碘缺乏病是主要的可预防公众疾病之一。缺碘可以造成以下危害: 智力发育迟缓(如地方性呆小症);孕妇早产、流产和先天畸形儿,影响胎儿大脑的正常发育; 地方性甲状腺肿(大脖子病, 大颈泡)。

碘摄入过多也会造成下列疾病:碘致甲状腺肿;碘致甲亢;甲状腺功能低下;桥本甲状腺炎;碘过敏和碘中毒。

碘盐 - 食用盐中的碘

将碘加入在食用盐中是一种为人群提供所需的微量的碘的廉价而有效的解决方式,于1917年由美国病理学家戴维·马林(David Marine)最初发现,于1924年首先在美国推广。据统计,加碘盐全世界范围开始推广后,世界范围的平均智商有所提升。由于加碘盐中所含的碘会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氧化作用而逐渐流失,因此一般要求出厂时留有余量。目前的加碘食用盐工业中多使用碘酸钾作为加碘用添加剂。

罐头(如腌制的甜菜)和包装食品(如薯片)中使用的食盐不是加碘盐。因为碘会被食物的其他成分氧化而将食物染黑,而在罐装食物中会沉淀,尽管无害却造成消费者不乐意购买。因此食用包装食品并不能摄取到碘盐。

碘盐 - 摄入量

推荐每日摄入量下限(RDA)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控制碘缺乏症理事会(ICCIDD)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的联合报告对每日推荐碘充足摄入量(RDA)(AI,即下限)如下:

成人:150μg

怀孕和哺乳期妇女:250μg

未成年人:按年龄酌情递减

每日安全碘摄入量上限(UL)

一般认为正常人对碘的耐受程度非常高,各组织、国家对人类的每日最大安全碘摄入量上限(UL)有不同规定:

世界卫生组织 推荐:1000μg

美国法定:1100μg(一说2500μg)(研究发现每日碘摄入量达1700μg—1800μg时开始促使甲状腺激素升高)

欧盟法定:600μg

中国学者共识:700μg—800μg

一般来说,按照正常食谱,加上碘盐,每日摄入量要超过上述值的可能性很低。(对碘敏感和甲状腺疾病患者除外)。

碘盐 - 中国的碘盐标准

国家食用盐加碘量标准(初版)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推荐值,考虑碘盐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碘损耗,将碘含量标准分为三个层次: 生产环节:碘盐在工厂生产出来时,碘含量不低于40mg/kg 流通环节:碘盐在销售时,碘含量不低于30mg/kg 使用环节:消费者使用碘盐时,每公斤碘含量20mg/kg 由于当时碘盐生产商的生产工艺落后,将碘含量控制在较精确的范围有困难,因此当时的标准未规定加碘量上限值。

第一次调整

1995年,中国卫生部成立专家组,开始每隔两年左右进行一次全国性的碘营养监测和碘盐质量检测。同年的监测结果如下:

食盐碘含量用户平均水平:16.2mg/kg

儿童尿碘水平:164μg/L

合格碘盐食用率:39.9%

检查发现部分盐商为了抽检时达标,在使用中加入过多的碘,部分地区中食盐的碘含量高达每公斤100mg。专家组根据以上信息认为合格碘盐的使用率偏低,应坚决执行全国性的补碘政策。为防止碘盐生产商添加过多的碘,建议为加碘量设置上限值。卫生部采纳专家组建议后,将合格碘含量的标准定为如下:

食用盐出厂碘含量:20mg/kg - 60mg/kg

平均水平:40mg/kg

第二次调整

1997年和1999年全国性碘营养监测和碘盐质量检测结果:

食盐碘含量用户平均水平:40mg/kg

儿童尿碘水平:330μg/L(1997)、306μg/L(1999)

合格碘盐食用率:80.6%

研究人员认为儿童尿碘水平反映碘含量略偏高,应将尿碘水平控制在每升300μg以下。同时,这一时期的国内加碘盐企业的工艺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换用的碘酸钾的稳定性更强,不易在生产流通环节中流失。根据以上数据,卫生部于2000年第二次修改了碘含量标准:

食用碘盐出厂碘含量:35mg/kg(允许误差范围为每公斤正负15mg)

碘含量范围:20mg/kg—50mg/kg

第二次调整后的监测数据

执行新标准后,2002年和2004年的监测数据显示如下:

食盐碘含量用户平均水平:31mg/kg

儿童尿碘水平:250μg/L以下

合格碘盐食用率:88.9%。

第三次调整

2005年全国性碘营养监测和碘盐质量检测结果:

食盐碘含量用户平均水平:30.8mg/kg

儿童尿碘水平:246μg/L以下

平均尿碘值低于100μg/L的省区:海南、西藏

平均尿碘值在100μg—200μg/L的省区: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甘肃、青海、新疆和新疆建设兵团

平均尿碘值高于300μg/L的省区:安徽、河南、湖北、广西、云南

合格碘盐食用率:90.2%。

结果显示,多数省区的平均尿碘值稍高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适宜水平。少数省区过量,有9个省区水平适宜。当时参与调研的专家都认为应小幅度下调食用盐中的碘含量。同时专家也认为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样的加碘量,应该在每个省份或地区根据当地的尿碘值进行具体调整,以避免发生有些地区过量,有些地区缺碘的情况。

上述提议自2008年开始经卫生部的多个会议上的讨论和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地方病分委会、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地方病管理处等多个机构的修改,最终确定新的修改方案如下,并于2010年7月27日对公众宣布:

碘含量平均范围:20mg/kg—30mg/kg

每个省根据地方情况在上述范围选定一个值,然后在该值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30%

第四次调整

中国卫生部2010年7月26日公布《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拟将食盐中碘含量的上限降低。

征求意见稿中对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进行了如下修改: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提出了各地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第五次调整

2011年9月15日,中国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该标准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列出了三个盐碘浓度,盐碘含量均值分别为20 mg/kg、25 mg/kg、30mg/kg,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从中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盐碘含量作为当地标准此次调整对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由原来加工水平的35毫克/公斤下调至产品水平20毫克/公斤至30毫克/公斤。新标准缩小了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由原来的35毫克/公斤±15毫克/公斤调整为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的±30%。此外,新标准规定各地可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供应一种、两种或三种碘含量的碘盐。

碘盐 - 测定

碘盐中测定碘含量的方法,直接关系到防治碘缺乏病效果的客观评价。目前,测定碘盐含碘量的方法是GB5009.42-85,包括:直接滴定法,硫酸—溴氧化法;碱性高锰酸钾法,饱和溴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