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如何公证 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四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如何公证 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
乙方: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接受赠与。
3.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在合法的情况下要求乙方履行————义务,乙方不得拒绝;(2)甲方可以提出其他合法的条件,乙方必须接受;(3)甲方赠与的财产只归乙方所有,若乙方违反合同,甲方可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其它规定: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乙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如何公证 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二
自从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学者从未间断过对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讨,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问题修正问题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对于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赠与合同中对赠与人撤销权规定的漏洞
赠与人撤销赠与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的内容,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转移前随时撤销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赠人的过错。既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通情理。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则在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更未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那么,因为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受赠人依据什么权利求赔偿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赠与人撤销赠与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阻止受赠与人的忘恩行为。这里的忘恩行为可以理解为得到赠与却伤害赠与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立法体现了民法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但是这里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如果这样的伤害行为不是出自于受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则这个规定有失公正。
(三)关于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对 撤销权人人的理解联系之前的法条来看,指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行为做出以后再行驶撤销权的只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前述,在被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被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的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基于这两种情况,撤销权人行驶撤销权可以取回赠与财产,问题在于,这两种情况下能取回的仅仅只是赠与财产吗?某些财产交付以后是可以产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财产占有人的对应劳动仅凭赠与物自身就可以产生,则赠与物若未交付也同样会产生,那么撤销赠与后赠与期间孳息的归属便有待商榷。
(一)就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将一百八十九条的内容变为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变更后成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此类合同,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适用起来才会明确,立法规定的准确性从何得到体现,不至于产生争议。
(二)对一百九十二条漏洞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将一百九十二条更改为 受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更改理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从应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赠与合同的订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谊行为,忘恩行为是基于人情上的背离而表现出的行为上的伤害,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而不是行为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标准也是把被赠与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为的忘恩行为认定为不道德。既然这项规定来自于公序良俗原则,就应当完整的体现公序良俗的真正含义。因此,这里必须强调被赠与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做出的伤害赠与人的行为,才能剥离出因为疏忽而导致赠与人伤害的情况。举重以明轻,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这个规定如果不更改会出现一个情况,即被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立即远离赠与人,担心自己行为导致赠与人伤害,从而赠与合同被撤销。很明显这才是有悖于社会道德的忘恩。另一个证明就来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规定中要求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是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而不是其他非违法的行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来,合同法本身同样认为只有不道德的行为才会成为忘恩行为,并不是一时无心之失就会被认定不道德。具体到一百九十二条,并不会因为被赠与人的一般过失导致赠与人伤害,赠与人就获得了撤销赠与的权利。从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学者认为,这个法条里面本身包含了这一部分的含义。但是如果不写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要进行缩小解释才能达到这个目的。法律必须是严谨的,不能容许这样的省略。试想一下,如果这里可以做法条中包含被赠与人有伤害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意,那么民法体系中的多条法规都可以类推的去做这样的推理,这样做岂不是法条大乱。就我国司法现状来讲,并非每个司法人员的法学底蕴都是一样渊博,如果法条的表述不够明确,需要去推理必然带来法条适用中的争议。如果不写入主观上的要求,那么在司法过程当中必然会出现因为一时疏忽造成赠与人伤害而被撤销赠与的案例。由此看来,这里的被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一定要强调。综上所述,从应当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来看被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被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句都必须加入。
(三)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的更改
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取回的财产应该包括赠与财产在赠与期间的孳息。在民间借贷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将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不归还借款,届满后至还款时期间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付,法院将支持这样的请求。为什么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法院还是会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为这里借款人存在着过错,应当还款而没有还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利息可以当作是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可以预见的.出借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直接利益,借款人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以此类推,在订立赠与合同之时,如果孳息是受赠与人可以预见的赠与人的利益。具体到赠与合同法中,撤销权人行使权力的原因,是由于被赠与人的过错即一百九十二条和一百九十三条所表述的忘恩行为。忘恩行为是背离社会道德的行为,撤销权行驶后要回赠与期间赠与财产产生的孳息,也应当属于法院应当支持的范围之内。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经经历了十多个年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旧的条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决所有当下的问题。在赠与合同方面,笔者就自己的观点提出少许意见,做探讨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问题尽可能的妥善的解决,本文则是本着这一目的而作。
赠与合同如何公证 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三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赠与合同
受赠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黄秀颜与乙方系母女关系,甲方黄谷丽和黄谷美与乙方系同母异父姐妹关系,由于甲方黄秀颜年老体弱且经济相当困难,为了其能安度晚年,乙方愿意
赠与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20xx年x月x日
在场人:
赠与合同如何公证 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篇四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5.乙方应于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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