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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广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5篇)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广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篇三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人(单位)在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承诺做到以下四点:

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选址,医疗用房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能提供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业医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医疗用房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三、所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人(单位)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诊疗活动时,承诺做到以下七点:

一、依法行医,规范执业,亮证经营;执业人员上岗时佩带胸牌,出示工作台牌。

二、不从事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承包、出租医疗机构等违规行为。

三、不聘请无合法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性病治疗等业务。

五、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开展静脉用药服务,不发布虚假或夸大疗效的违法医疗广告,不进行违法医疗宣传。

六、注重医疗安全和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就医环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收费合理透明,依法为患者出具病历和收费凭据。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熟知以上承诺的内容。

承诺单位(盖章):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2份,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和申请人各持1份。)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广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篇四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模板)

为加强行业自律,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众就医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利益,本单位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社会各界作出如下郑重承诺,并请监督:

1、严格依法执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

2、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实习生、进修生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诊疗活动,不单独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除外)。

4、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时,与第一名称相同)。坚决杜绝假专家、假医生坐诊;医疗广告依法上报审批,不刊播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5、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6、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规章制度,严防院内感染。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等工作。

7、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各类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规范各种医疗文书书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执行。

8、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药品。

9、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0、自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校验,若有任何变更,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同意后,方从事相关的执业活动。

以上承诺书一式三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本医疗机构各执一份,如有违反,本医疗机构及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广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篇五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本院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三、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严格按上级要求及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在医院显目处公示收费标准。

五、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六、加强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打击力度,对本院及各村诊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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