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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五篇)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篇三

篇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二: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是固定收益投资类品种,具体定义是指以特定的资产池(如信用贷款、企业应收款、租赁收入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类型)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abs投资者获得资金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获得资金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篇四

1.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意见书: 1.1 合并

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 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  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

 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  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1.2.1 信托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

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

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

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

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2 风险报酬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当一个实体转移金融资产给另外一个实体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列出了三种可能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

(一)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

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

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此外,第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主体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用以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如果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因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主体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3 控制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相关信托资产和负债。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篇五

中国xx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核算办法(暂行)

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及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需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第四条 本行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自证券化日前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的应收利息为本行应收利息,证券化后借

款人归还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1.1.2 第二章 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 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根据对信贷资产的控制程度,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当本行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本行当期损益。

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当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将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3

当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根据是否保留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一)本行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本行在转让日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

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是指本行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本行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在转让日按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本行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主要采用保留次级债券、提供担保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 本行所有证券化日前的信贷资产应收利息享有优先偿还权,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时,应先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

第七条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本行可根据业务

实际情况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实际需要,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1.1.3 第三章 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八条 新增“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核算和反映在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并对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

第九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继续涉入资产对应的负债。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明细科目: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

第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本行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第十一条 在“代收本息”科目下新增“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代收证券化受托贷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代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在 “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大于其账面金额时取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在 “投资收益”科目下新增“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留存的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在 “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下开立“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收入”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因受托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而收取的管理费。

第十五条 在 “利息支出”科目下新增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转移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小于账面金额时产生的损失。

第十七条 在 “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新增“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外支付的中介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与处置贷款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在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本金”、“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等科目下分别开立“资产支持证券”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

化交易时本行持有的次级证券。

第十九条 在“投资风险准备”下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核算和反映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持有的次级债券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

第二十条 新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时受托管理的证券化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新增“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机构代收受托贷款利息时,因借款人无款支付而形成的欠息。

1.1.4 第四章 本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时的账务处理。

本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时,根据业务类别进行账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本行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1.信贷资产转移 7

(1)本行收到的对价大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减值准备(如有)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

(2)本行收到的对价小于标的资产账面价值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相关应计利息科目(如有,上一结息日至证券化日应收利息)

借:贷款呆账准备(如有)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相关贷款科目

贷:相关利息收入科目

贷:应收利息(如有)

同时,付:应收未收利息(如有)8

2.本行购买次级债,但未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二)第二类业务:本行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三)第三类业务:本行既未转移也未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根据是否对标的信贷资产保留控制权分别进行处理。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将次级债作为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处理,并根据持有次级债券公允价值确认本行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9

(1)本行取得次级债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或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次级债券公允价值)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针对标的信贷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同时本行登记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1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担保金额与信贷资产账面价值孰低者)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担保金额与担保合同公允价值之和)

第二十三条 本行对外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费、律师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相关应计利息科目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11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针对持有的债券进行减值准备计提。会计分录为:

投资风险准备计提或冲回(如有):

(分行)

借或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或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清仓回12

购的会计处理。

(二)第二类业务

1.在业务存续期,针对标的信贷资产,本行继续按信贷业务相关核算规则进行会计核算。针对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按协议约定对外支付。会计分录为:

利息支出计提:

(分行)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对外支付:

(分行)

借:应付利息—应付同业间卖出回购贷款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2.对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费用直接计入成本的,应在后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费用。

借:其他营业支出——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13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如有)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以及业务存续期内发生标的资产置换及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债的方式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针对持有的次级债进行利息计提。会计分录为:

本行根据次级债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利息计提:

(分行)14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根据协议约定,次级债利息可分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本行收到利息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持有的次级债发生减值,本行对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进行相应冲回。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4)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15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5)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对标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

(1)贷款客户于还款日归还本行应收利息,比照上述第一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进行处理。

(2)本行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担保合同期限间内进行摊销。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16

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3)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清仓回购。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相关贷款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如有)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如有)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4)业务存续期,本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置换。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在证券化交易发起阶段的会计处理,换回资产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同类业务清仓回购的会计处理。17

第二十五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终结的会计处理。

(一)第一类业务:业务终结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二)第二类业务:业务终结时,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第三类业务:

1.本行转让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业务终结时无账务处理。

2.本行通过持有次级证券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如有)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上一计提日至到期日的次级债利息,如有)

贷: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如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且已计提的投资风险准备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本行补提投资风险准备:

(分行)

借:其他营业支出—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贷:投资风险准备(资产支持证券减值准备专户)

同时,对持有的次级债券进行到期处理:

(分行)19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如有)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本行通过提供财务担保保留控制权情况下的终结处理。

(1)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需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分行)20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2)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行履行担保赔付责任。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逾期贷款及相关科目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借:其他营业支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损失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21

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分行)

借:××逾期贷款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负债

或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负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继续涉入资产

或贷: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长期继续涉入资产

贷:其他营业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收益

1.1.5 第五章 本行为贷款服务机构的账务处理 22

第二十六条 证券化日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分行)

收: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第二十七条 业务存续期间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还款日账务处理

1.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分行)

借:xx存款科目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代收本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贷: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同时更新表外:

(分行)

付: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贷款本金

2.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

收:应收代收利息—证券化受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本行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对外划转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会计分录为:

(分行)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本金

借:代收利息——信贷资产证券化代收利息 23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本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中间业务收入——单位代理业务收入

1.1.6 第六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账务处理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做好账务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算准确。

1.1.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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