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批捕工作总结(四篇)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批捕工作总结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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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批捕后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们现在的法律中有很多的都是很人性化的,在很多时候如果进行相互协商的话可以不用进行到上诉的阶段就可以进行私下解决,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很多的特定条件才可以的,下面就有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形式批捕之后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情形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 不起诉制度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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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制度 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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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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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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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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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在很多时候我们的事件如果没有确定的证据或者是无法查实的时候就可以不进行起诉了,还有证据和事实矛盾无法查证的种种情况我们都是可以不进行起诉的,所以在很多时候我们有了相关的条件就可以不用进行起诉了,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条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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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工作总结篇二
检察院并未接到批捕申请
8月5日下午,记者到涞源县检察院批捕科询问该案是否报批,以及为何未批捕等情况,该院批捕科一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回复称,其未见有该案移送至批捕科,“案件会先在登记处登记,然后会递交到我们这儿,如能批捕,我们就会向公安发函,若证据不足,也会下不予批捕或需要其补充侦查等文书。截至目前,我们没有接到该案的批捕申请。”
随后,记者来到涞源县检察院登记处,一值班工作人员在查阅了电脑,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具体询问后,明确答复称没有收到该案的相关批捕申请,“如果申请了,无论是否立案,都应有文书,没有文书,就说明没有递交。”
针对涞源县检察院所称没有收到相关报捕材料等情况,涞源县公安局另一相关负责人称,“也有可能是公安局同检察院私下沟通的结果,检察院认为是条件不够批捕,所以公安就没有报批”。
但该种说法被涞源县检察院回应称,“不可能”。夫妇俩曾经因上访被拘留
记者在案件相关材料中看到,2014年9月4日上午,涞源县公安局带领冀鹏前往涞源县与灵丘县交界处驿马岭山上及南关村小树林辨认现场时,冀鹏曾作出有罪供述。冀鹏在供述中称,自2014年7月份以来,其在这两处先后3次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与曾秀发生性关系。
由涞源县公安局制作于2014年12月22日的《起诉意见书》显示,该局已认定冀鹏涉嫌强奸。这份致涞源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冀鹏涉嫌强奸一案,经依法侦查查明,其以威胁恐吓的方式与曾秀强行发生关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然而,毕志新夫妇对该份《起诉意见书》并不知情,“我们数不清多少次到公安局问情况了,他们总说没证据,”曾秀称,如果其知道自己被强奸一事有进展,她和毕志新便不会到处上访喊冤了。
据了解,毕志新、曾秀夫妇还曾因上访被拘留。由涞源县公安局向两人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涞源县公安局在2015年1月13日对两人作出为期10天的行政拘留,原因是其曾在2015年1月2日、1月11日、1月12日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扰乱社会秩序。
回访:两家人均已搬走 8月5日傍晚,曾秀自2015年2月5日事发至今第一次回自己的家,她家住在张家村的西北角。院子没有安大门,用半张木板、几根棍棒挡着,院外已杂草丛生。房门锁着,曾秀没有钥匙。
记者透过窗玻璃看到,北房共有4间,房内散乱地扔着一张沙发、几把凳子,布满了灰尘,“日常用的东西都拉走了”,曾秀称,事发后因担心安全问题,现在其全家都搬到别的地方租房住了。
据曾秀介绍,毕志新的父亲今年63岁,而自己的两个女儿都还小,老大7岁,小的才3岁,毕志新被羁押后,家里便断了经济来源,“目前是租住在别的村子里,靠哥哥和毕志新的妹妹一家接济。”
冀鹏的家住在村东头,红色的大门上挂着一把锁。一邻居反映称冀鹏出事后,其全家人就搬走了,“至今没见其家人回来过。”
直至昨日下午,记者一直试图和冀鹏家人取得联系。冀鹏妻子称,其带着孩子住在山里,不方便接受采访,有事再和记者联系。冀鹏妹妹在征求了母亲的意见后回复称,其家人正等着法律的公正判决。目前全家人都不敢在老家居住了,“因为感觉不安全。”
不捕重刑疑犯 警方涉嫌渎职
昨天下午,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分析称,若公安机关称其已经报检察院批捕,那么,不论检察院是否批捕,其一定会有关于是否批捕的回执。
洪道德称,“公安机关不能凭嘴说,得拿出客观的证据,如果拿不出回执,就是将责任往检察院身上推。”
洪道德表示,报批捕是第一个法律行为,而制作起诉意见书,应是第二个法律行为。公安机关既然称其已向检察院报了批捕,在没有得到检察院回音的情况下,为何公安机关还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是自我矛盾的,“这实际上是公安自说自话。但鉴于检察院什么材料都没有,所以也不可能为其说话。”
洪道德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某些案子直接起诉,即直诉。
洪道德解释称,公安也许会称,其起诉意见书还没来得及向检察院送。但就该案而言,公安既然已通过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强奸,而且按照相关规定,强奸3次以上,便是量刑10年以上的重刑罪,情节比较恶劣,公安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逮捕嫌疑人。
批捕工作总结篇三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导语: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俊奇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xx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xx年和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谢谢!辩护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周俊奇律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批捕工作总结篇四
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11批捕工作总结
2011年,我院批捕公诉部,在小院机构改革试点中,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履行检察职责,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更加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努力发挥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为下陆区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批捕职能,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更加重视对侵害民生犯罪的打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注重效果。元至十一月份,我院共办理逮捕案件62件86人。其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57件8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件73人,不予逮捕案件6 1
件7人;我部决定逮捕案件5件6人。
二、严把逮捕案件质量关,确保执法公信力。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从今年初开始,为了贯彻省检察院今年初部署的在全省检察机关启动为期一年的“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重点加强执法办案管理工作,我部连续开展了“狠抓案件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关的教育整顿”活动,促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办案“质量第一,错案可耻”的意识,把案件质量视为执法办案的生命线。为了明晰责任,结合院内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为每一位干警建立了批捕起诉案件质量跟踪监督管理档案,在办案的每个环节,首先由承办人对案件质量进行书面承诺,再由检察官或部长审查把关,最后由内勤对每一起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年终进行集体评议。此举有效的增强了办案人员责任心,确保了逮捕案件质量,防止漏捕错捕案件的发生。我部全年共办理批捕案件86人,对其中的7人作出了不捕决定,如谢细牛等5人因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构成犯罪而不捕;同时,绝不放过漏网之鱼。今年,我们部在批捕公诉工作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自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5件6人,其中,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三人,如我们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熊国强盗窃案中,发现还有两名同伙也构成了犯罪,于是果断决定追捕追诉,均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认真、全面履行逮捕职能,彰显“三个效果”的有
机统一。
1、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启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严把案件证据关。从年初开始,我们就要求所有批捕案件必须制作补充证据提纲,连同批捕手续一并交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捕后侦查中,办案人积极介入,引导取证,为审查起诉提前把关。我部全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8件,使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同时也得到公安机关的高度赞扬。如,公安机关报捕的谭延奎诈骗犯罪案,犯罪嫌疑人以高息为诱饵,诈骗11名同事朋友70多万元,但该案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缺乏有力证据,即犯罪嫌疑人极力狡辩属于借款人投资行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办案人为此多次深入到侦查工作中,引导侦查人员编织证据锁链,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最终将其制服。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提高诉讼效率,从批捕环节开始启动“快办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实行快速办理机制,严格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在三天之内决定逮捕,在二十天之内移送起诉。我院全年共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7件10人。
四、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延伸审查批捕检察职能。
1、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我院成立了未成年
人犯罪检察室,已经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门机构和专人承办。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报捕案件,严格按照两高的相关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办理。一是要求公安机关报捕时,必须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制度,三是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四是对于已经逮捕了的未成年人,在移送起诉后,继续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迅速变更强制措施。如,未成年人曹某和刘某因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等犯罪被逮捕,在起诉后,办案人认为二人具有深切的悔改之意,同时其亲属也作出担保承诺,我们认为已无羁押的必要,遂决定予以取保候审。这一过程,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同时又给他们机会促使他们更好的改过自新。
2、以青少年维权岗为平台,成立了院内青年干警法制宣传演讲队,多次深入到有色金属集团等大中型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和巡回演讲活动。同时在辖区内的三所中专和技校建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联络点,在校园内开办法制宣传栏,上法制课,等等,使学校师生受到了生动良好的法制教育。
五、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批捕工作的重要职责任务,今年,我们先后三次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并书面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
书,而且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如,今年5月份,我们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刘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中,发现两起案件的侦查活动均存在违法问题,其中,谢某盗窃案中,公安机关于2009年3月份便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谢某于当年4月份偷偷外出,不知去向,公安机关对此竟一无所知,未能及时依法采取撤销取保候审决定。还有,公安机关报捕的肖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案,存在着谎报案件发案地的问题,差点导致发生案件管辖错误。
回顾全年的逮捕工作,在全部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上下一心,比较圆满完成了全年目标考核任务,特别令人欣慰的是,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办案质量明显提升,今年上半年,我部干警积极参加全省优秀审查逮捕意见书评选活动,其中饶婷办理的“祝李剑抢劫案”荣获全省优秀案件。但是,批捕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开展,因此存在着大量的够罪即捕案件。其原因:
1、与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标准相冲突,公安机关以逮捕数衡量侦查人员的业绩,如果不捕,公安部门有很大的意见。
2、有些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明显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为确保诉讼,不得不捕。
3、很多交通肇事案件以及部分轻伤害案件,为了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减少矛盾不得不捕。第二、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
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理论调研水平不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要求,狠抓办案,确保质量,同时以“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不断开拓创新,谋特色,练队伍,办精品案,争创全省先进科处室。
下陆检察院批捕公诉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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