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人民陪审员工作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下面是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与意见的内容,欢迎阅读。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与意见1
我市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23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84%,高中及以下学历占16%,学历水平、年龄结构及男女比例较为协调,陪审员参审率逐年提升。多数基层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环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弥补了法官在专门领域的知识欠缺,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但该项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我市人民陪审员的总体数量比例还未达到不少于现任法官总数二分之一的基本要求,其中有四个基层法院不足三分之一。还有的法院虽然选任了人民陪审员,但基本上没有采用陪审制。
二是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属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占70%,农民占11%,其中城镇户口的占78%,农村户口的占22%,党员占总数的73%,党政机关干部和党员所占比例过高,广泛性和代表性体现得不够。
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不均衡,陪审员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陪审员与法官的比例高的法院达到76%,低的仅有21%,在选任数量上有较大差距。各法院多采用固定合议庭的方式,“随机抽取”还未切实推行。有的法院陪审员仅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参审范围有限、参审案件类型不均衡。有两成左右陪审员从未参与过庭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机会不均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依然存在。
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基层法院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把选任人民陪审员看作是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临时对策。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不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
二是少数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没有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在庭审、合议过程中即使有裁判意见也不敢大胆发言,怕说错话,怕闹笑话,特别是在合议案件时经常依赖于法官,不敢发表、坚持自己的意见,陪而不审,只能起到凑人数的形式作用,不能发挥应有的参与审判作用。
三是经费保障未得到全面落实。目前,我市有4个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拨款,4个基层法院靠挤占法院办公经费自行解决,没能与地方政府协调落实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的规定。部分法院陪审补助较低,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
四是监督措施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法院缺乏专门的陪审员管理机构,陪审员队伍无人管理或管理混乱,办案人员怕麻烦,不愿出面联系,影响了陪审功能的正常发挥。
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对陪审制本质的认识,确定工作方向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陪审员真正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落实、尊重陪审权利,增强陪审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
二是保持陪审员队伍的高素质,建立备选退出机制。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员选任到陪审员队伍中来。建立备选人员信息库,配合退出机制,对长期因非正常原因不能参加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定程序适用免职,使得关心法院工作发展、具有陪审能力的人能及时补充进来。
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由法院专人负责按照各庭室的开庭时间统一调配陪审员参审,探索随时抽取和定向预约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照顾陪审员工作兼职的特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出勤率。
四是建立专门机制,规范人员管理。设置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的独立量化考评,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陪审员的约请模式提供制度规范。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与意见2
近期,含山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深入走访县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部分人民陪审员等,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选任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含山县于2005年5月全面实施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任命人民陪审员17人,并委派一人到最高法院接受培训。2013年6月,启动“人民陪审员队伍两年倍增计划”,至2015年8月超额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目前县法院有人民陪审员61名,为法官员额的1.79倍。人民陪审员中最大的69岁,最小的27岁,平均年龄49岁;党员48人,党外群众12人;县直党政机关和基层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48人,占78.3%;建筑、金融、医务、教育等专业性人才13人,占21.7%。其中,研究生3人,本科16人,专科29人,占80%。
(二)履职情况。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案件2536件,其中,刑事案件421件、民事案件2040件、行政案件70件,执行案件5件。2040件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711件,占总数的34.85%。陪审人次达到3804人次,个人参与案件审理最多达386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2016年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98.92%。
(三)管理情况。近些年来,含山县人民法院健全选任程序,优化队伍结构,改进管理模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履职保障,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建立了专门的人民陪审员人事信息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管理,结合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性别差异及专业特长等,对其进行案件排期,充分发挥他们来自不同行业的专业优势。二是规范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陪审员工作的良性有序发展。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及在陪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三是完善培训工作,提升专业技能。对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审判流程、工作职责等进行全方位授课,定期选取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术语阐述、司法礼仪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赠阅《人民法院报》和法律书籍,不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旁听案件审理,提升参与庭审和评议案件的能力。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将人民陪审员名册收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陪审员可凭个人密码登录网络平台,查看法院同步扫描的参审案件电子卷宗,让人民陪审员可以详细了解案情。
近些年,含山县在人民陪审员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对于发现矛盾、化解矛盾,发挥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群众的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够强,参审案件不够平衡,教育培训力度还不够等。
二、几点建议
(一)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退出、增补的动态管理机制,注重吸收普通群众、专业人才,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把来自多行业多领域多阶层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公道正派又善于作调解工作、热情高、热爱审判事业的公民选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建立考评和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履职、无法履职、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审判纪律的人民陪审员,及时劝其退出,并把有能力、热情高的候选人及时补充进来。逐步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三库”,即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完善保障机制,改善履职条件。一是强化经费保障。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在编制人民陪审员预算时,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对开展人民陪审员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办公费、差旅补助、奖励等各项费用分项单独预算,加强定量分析,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此外,还要强化对预算执行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及信息反馈。将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不同环节实行控制,使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调动工作积极性;二是强化履职保障。各级法院要加强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密切联系,定期通报人民陪审员履职的情况,以求得原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对优秀尽职的陪审员进行表彰,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为培养使用人才提供参考。
(三)规范参审机制,保障参审权利。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广泛参与案件审理。一是规范陪审工作,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做到诉前阅卷,了解案情;开庭前参与调解;庭审时参与审理,发表意见;审判后参与善后处理等。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进一步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制定大合议庭陪审案件适用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切实保障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合议裁决。三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年度陪审任务,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防止陪审专业户的出现,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和效果。人民陪审员要主动与法官联系,提前告知自己的空闲时间或空闲时间段,主动申请参审案件,充分发挥陪审职能。
(四)改进培训机制,提高履职能力。人民陪审员的活动伴随着整个审判活动,陪审员扮演着审判员、监督员、宣传员、调解员的多重角色,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是难以胜任的。陪审员来自于各个阶层、各个行业,虽然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和特长,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基本上都是有限的。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机制,采取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系统培训与分类培训相结合,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及时快速“充电”。通过赠阅法律书刊、研讨交流、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庭审流程,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夯实基础,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与意见3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这项制度的建立,为提升法院审理案件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下面,笔者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目前基层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是县及乡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退休干部,有的还是乡镇领导,来自普通群众的较少,没有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2、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偏低。由于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也未从事过法律工作,选任后又未参加系统的专业培训学习,有的陪审员法律知识贫乏,法律专业素质偏低,陪审时显得无所适从,完全依附于审判员,有些力不从心。
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虽然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有着与法官平等的权利,但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很难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发表其个人的看法,形成独立的见解,在庭审中和表决时只是附和法官审理意见,一味地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在案件的处理上,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
4、人民陪审员参审面不广。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有的法院是采取主审法官之间确定人民陪审员,有的法院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仍有部分人民陪审员一年当中没有参加一个案件的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审面不广。
5、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当前,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陪审员也认为陪审工作不是本质工作,思想上没有压力,工作上没有责任。有的陪审员还将担任人民陪审员当做一种政治待遇,参加陪审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以本职工作忙而不参加庭审,导致陪审工作的运行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无法形成长效机制。
二、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1、合理选任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结构范围更加广泛。坚持广泛选任原则,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在具体选任环节中,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社区等部门选任社会阅历深、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还可以从农村和街道居委会选拔村(居)委会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
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专业化发展倾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对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培训。一是要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或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时向人民陪审员发放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资料,促进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更新。二是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庭审能力的培训,应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使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学习驾驭庭审、提高分析案件的能力。三要加强廉政道德建设的教育,应经常性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廉政道德教育活动,培养其公正、廉洁的道德修养和清廉意识。
3、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时,应取消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做法,避免陪审不均衡现象。根据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出发,有针对性地抽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尽量做到让所有的陪审员人人都有机会参审案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面。
4、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制定陪审员奖惩考核机制。按照合理规范、科学考核、严肃纪律的要求,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制定人民陪审考核管理办法,由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奖惩机制,将陪审员遵守审判纪律、廉政制度、参加陪审、培训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建立参审情况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要实行登记,做到一案一记,每月一报,年终归档。每一案件审结后,审判长要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登记表》,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评议的情况,年终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参照法官奖惩办法,对工作优秀的人民陪审员适当发放奖金,以调动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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