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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借记卡章程》(5篇)

中国银行《借记卡章程》篇五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记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芯片(ic)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四条 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ic)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领本行借记卡。

第六条 申领借记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书面申请并确认遵守本章程。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七条 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但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第八条 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谨记借记卡账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联机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无须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等业务。我行为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提供脱机消费和圈存充值服务,不提供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境外atm上取款和办理转账业务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的特约商户和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借记卡如有损坏,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换卡。若芯片(ic)卡损坏换卡,原卡电子现金账户清算后的余额须在办理换卡之日起30天后在柜面或自助设备上通过补登圈存交易写进新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账,以保障自身权利。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务以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为准。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包括电子现金余额和最新的10条交易明细。若持卡人对电子现金账务有疑问,我行将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纸质凭证和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数据进行账务确认。

第十五条 借记卡若遗失、被盗或遗忘密码,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办理卡片借记账户书面挂失。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也可到我行任意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及其它途径进行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5天后,此前所办理的口头挂失自行失效。书面挂失的解挂须到原挂失网点办理。

口头或书面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我行对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予挂失,因丢失卡片而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借记卡应妥善保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需销卡,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销卡手续。如为代办,代办人应持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如持卡人持损坏芯片(ic)卡办理销卡,需在销卡申请之日起30天后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借记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磁条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芯片(ic)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持卡人逾期不领取吞卡,我行将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破坏卡片磁条和芯片。

第十九条 我行对外公示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申请借记卡并在《个人业务申请表》上签名,视为同意我行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行若调整收费,将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申请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有关条款,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或注销原卡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或盗用借记卡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我行和持卡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行为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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