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最新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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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最新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一
第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
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四条 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
据。
第五条 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
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七条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
第八条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九条 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最新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负责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等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发票联和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5、6、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发票库房必须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烂”。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10、虚心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最新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必须保管好税务机关颁发的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发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必须按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持证人变更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发票管理员不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不合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发票管理员应按国税局规定的日期,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手续。
淄博****建陶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0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最新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篇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发票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业务人员应先填写《开票通知单》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开具单》包括: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以及开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或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一般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第六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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