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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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林业局、省煤炭局、山东电监办、民航山东安全监管局、山东煤监局负责)
(六)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气象局、山东海事局、山东电监办、山东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要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省监狱管理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煤炭局、安监局、山东煤监局、省监狱管理局分工负责)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山东保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煤炭局、民航山东安全监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煤监局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客滚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人防办、山东煤监局、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情况,修订我省配套办法,确保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配合)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1.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牵头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黄金公司、省冶金公司等配合)
2.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安监局配合)
(十三)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电缆吊挂必须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
1.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省安监局负责)
(十七)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煤炭局、济南铁路局、山东电监办、山东煤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九)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
1.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
1.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积极提出政策性建议,争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配合)
2.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厅)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山东煤监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站(办、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省安监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13个省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煤炭局、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山东煤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1.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2.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分工负责)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煤监局及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2.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各新闻单位配合)
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篇二
鲁政发〔2004〕116号
2007-07-09 16:52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实质,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几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结合山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修编,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要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来抓。继续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抓好开发区的清撤和复耕工作,防止突击批地占地问题的发生。对于《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对城镇、村建设用地和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分类下达。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地追究责任,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各市、县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存量土地的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年度供地计划。
(三)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预审,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尽快研究和完善这项制度。
(四)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级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建设用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禁划整为零拆分审批项目用地。在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工程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
(五)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的监管。对供而未用的土地,要强化跟踪监管,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利用土地,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限期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
(六)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规范管理秩序
(一)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土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的土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符合法定条件确需补办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后,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及有关规费按违法用地期间的法定上限缴纳。
(二)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制定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新的征地安置补偿具体标准。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两项费用按法定上限30倍补偿。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有关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
(三)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监管制度。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经批准后,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各地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对国家依法批准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省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征地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征地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五、大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新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从严把关,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积极引导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到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城市工业区集中。提倡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额较小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经营场所。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确实不宜建设单层厂房的外,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部分可以免收。
(三)积极盘活挖潜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涉及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
手续时,可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出让金,其余60%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集中建设楼房,纳入社区管理的轨道。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妥善安排村庄改造中涉及村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用地。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供应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市、县可进行土地供应有偿使用单轨制试点。对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其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对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而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
(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各市、县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各类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中申报登记、公开进行。经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要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结合融资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周期。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配套制度,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严格财务会计核算,严禁将贷款资金挪作它用。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其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都不得设立国有土地收入帐户以及其他过渡性帐户,切实从制度上解决国有土地收入体外循环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国有土地收入安排的各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五)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符合规划、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对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建制镇、集镇、村庄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试点。
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握大局,树立科学发展观,在严格保护耕地、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积极研究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用地,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走出一条严格用地管理、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路子。当前,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开展对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普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数,对各类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登记造册、上图,分类制定集约利用和盘活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科学的供地政策。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
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要。对守法意识好、集约用地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地区和骨干企业,要在供地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对国家《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项目用地,要从严审批。
(三)大力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拓宽投资渠道,完善开发经营机制。省里每年集中一定资金,对黄河三角洲、采煤塌陷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整理,建设一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项目。
八、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严格实施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提高效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审计、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政府对各市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地区工作和领导干部水平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二)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三)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建设政令畅通、严格执法、勤政廉政、高效服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各市、县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编制、职能、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篇三
鲁政发[2010]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
纲要(2011-2015)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已经第8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1-2015)
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根据国家战略要求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规划纲要。规划实施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一、战略意义、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战略意义。物联网产业横跨电子信息制造业、智能装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三大产业,集计算机、通信、网络、智能计算、传感器、嵌入式系统、微电子等多个技术领域,由终端产品制造商、信息传输与处理商、应用与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等参与构成。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将引发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是信息产业领域未来竞争的制高点和产业升级的核心驱动力。加快发展物联网产业不仅是我省提升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战略选择,也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两化”融合、提升社会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抓手。迅速实现物联网技术突破和产业发展,抢占技术和人才制高点,可以提升我省整体创新能力,增强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现状。随着信息采集与智能计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的广泛应用,大规模发展物联网及相关产业的时机日臻成熟。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纷纷开展物联网领域的规划布局,已在商业零售、物流、环境监测、生物医药、智能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应用。美国2009年9月提出《美国创新战略》,将物联网作为振兴经济、确定优势的关键战略,“智能电网”、“智慧地球”等计划相继实施;欧盟已着手实施物联网行动方案,推出物联网标准战略,确保物联网的可信度、接受度和安全性;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泛在”战略的国家,在其u-japan和i-japan战略中,物联网是发展的重点;韩国出台了《物联网基础设施构建基本规划》,提出“通过构建世界最先进的物联网基础设施,到2012年打造信息通信融合的超一流的ict强国”的目标,并制定了四大战略和12个重点项目。我国早在10多年前就开始了物联网相关领域的研究,技术和标准与国际基本同步,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了一定产业规模,并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取得一定话语权。智能交通、智能安防、智能物流、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在一些省、市已初步展开。
我省是电子信息产业大省,也是国内物联网产业起步较早和相对集中的地区,在技术研发、产业化、市场应用、人才资源、新产业培育等方面拥有一定的先行和聚集优势。一是rfid、传感器产业初具规模,拥有从事rfid、传感器研发生产重点企业共100余家,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二是智能芯片产业具备一定基础,形成了海信“信芯”、海尔解码芯片、浪潮税控收款机soc芯片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正在形成以济南、青岛为中心的集成电路设计基地;三是无线通信网络产业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底,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5341.8万户,居全国第二位,宽带接入用户达747.4万户;四是物联网应用逐步扩大,我省企业的物联网产品和服务应用于节能减排、生物识别、一卡通、防伪、票证、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并在养殖业、物流信息化、农业信息化、城市公共服务、智能交通、生产制造等领域进行了多项示范应用。
(三)发展趋势。随着物联网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rfid、智能芯片、传感器、无线通信等领域产品需求量将急剧上升,这将带动新的软件、服务和应用市场发展。据估计,到2020年,在智能电网和机场防入侵系统方面的市场规模可超过1000亿元,物联网将称为下一个万亿级的信息技术产业。随着标准、技术和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的成熟,我国物联网产业市场未来几年将处于高速发展期,为我省发展物联网相关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引领核心技术,建设产业聚集区;发展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产业支撑区;实施重大示范工程,打造全省示范先行区”的思路,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宗旨,坚持“设施先行、创新驱动、以用兴业、重点突破、协同发展”的原则,确立应用牵引的产业发展模式,以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为核心、产业基地为载体、产业联盟为支撑,以物联网产业创新体系、应用推广体系、标准研制与验证体系、公共技术服务体系、信息安全基础体系和产业要素支撑体系为保障,加快形成“智慧山东”基本框架。
(二)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以构筑“智慧山东”为目标,初步将我省建设成为物联网领域技术、产业、应用的先行省份,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到2015年,争取在rfid、传感器、核心芯片、关键设备制造等方面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解决方案;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物联网龙头企业,促进物联网标识、感知、处理和信息传送等产业链条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示范应用效益明显,重点示范区域智能管理和民生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积极参与物联网操作系统及中间件等基础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逐步完善物联网研发体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初步建立起我省物联网标准化体系。
1. 技术创新。攻克一批物联网核心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产品系列,在rfid、传感器及节点、应用软件、高端集成、服务应用以及网络通信、云计算、云安全等技术领域取得实质突破,自主研发、产业保障和核心技术掌控力显著提升,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备的物联网标准体系和专利体系。2. 产业规模。到2015年,建成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自主可控的物联网产业体系,物联网产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在新型rfid、传感器、网络通信设备、软件开发、高端集成服务、网络运营及应用服务等领域集聚规模以上企业500家以上,形成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5家以上,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产业集群和区域结构。以济南、青岛等市为全省物联网发展的主要承载地,促进实现其他地市产业园区与之协同发展、错位竞争的良性发展态势。
3. 示范应用。到2015年,以政府推动示范应用和项目为切入点,在交通运输、农牧业、节能环保、物流、电力、安全、家居、城市管理等领域重大示范工程基本建成,先导行业的物联网应用全面开展。
三、发展重点
跟踪国际物联网技术发展方向,根据我省实际,结合我省实际,结合产业发展带动,重点实施“5412工程”,即:5个物联网核心技术领域、4大物联网产业和12类物联网重大示范工程。
(一)核心技术领域。通过政府推动、应用牵引和创新驱动,重点攻克核心技术,大力发展核心产业,加快形成较为完备的物联网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
1. 射频识别技术和传感节点技术。通过新原理、新材料和新结构的研发,依托威海北洋电气、东方电子等企业,以低功耗、小型化、高性能为目标推动传感器节点集成化,重点开发各类型的面向不同行业的低成本传感器,实现传感节点感知单元、处理单元、传输单元和电源单元的高度集成。加快研发传感器节点微操作系统及应用中间件、微组装技术和传感器节点机组成单元的工艺和设备技术。以山东标准化院、淄博泰宝等企业为重点,加快开发超高频rfid、新型集成rfid、微机电系统(mems)等器件和技术,支持rfid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的攻关。
2. 组网与协同处理技术。以海尔集团、海信集团等为核心,加强网络体系结构、网络与信息安全、传感器节点间通信与组网协同感知与智能化信息处理系统等相关技术研发。重点研发适用于传感器节点的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研究自组织组网技术以及异构网络的融合技术和协同技术,保证通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实现多网无缝接入与信息交互标准化。
3. 物联网软件、应用集成及智能计算处理技术。充分发挥我省浪潮集团、中创软件等企业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优势,重点支持物联网海量数据的智能计算平台和数据挖掘平台,系统级软件及中间件和决策处理等智能计算系统的研发。以日照活点网络科技、地纬软件、蓝光软件等企业为重点,加快发展包括嵌入式微操作系统、物联网管理控制技术、物联网系统集成、云计算、云安全、感知识别层的应用中间件和高端系统级应用中间件,大规模数据挖掘和决策智能处理算法与软件、物联网搜索引擎、物联网web技术等。
4. 共性支撑技术。巩固山东大学、省科学院、济南银泉科技公司等在各自共性支撑技术领域的优势,重点加强可编程、一致性测试、基准测试、系统测试、自适应任务调度、情境感知、隐私保护等共性技术研发及现代信息通信、计算机及网络、先进微电子机械系统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基础支撑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应用。加强网络虚拟化技术、集群化技术、多节点信息协同技术、多源资源管理、网络服务质量(qos)技术、分布式信息处理和分布式资源管理技术、内容聚合技术、网络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技术等共性支撑技术产品的研发。
5. 物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依托山东大学、山东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济南得安、山东ca公司等技术优势,重点发展包括传感器节点和网络的安全技术、rfid安全技术、物联网加密技术、物联网安全认证技术产品等,加强统一的安全终端和安全应用平台功能模块的研发。
(二)重点产业领域。物联网产业具有爆发力强、关联度大、渗透性高、应用范围广等特点,按照关联度大小,重点培育核心产业,鼓励发展支撑产业,以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1. 物联网核心产业。重点发展与物联网产业链紧密关联的硬件、软件、系统集成等核心领域。以金钟衡器、淄博泰宝、凯胜电子、东方电子等为重点,着力打造各类传感器、新型传感网芯片设计、制造和封装、软件/中间件、系统集成、网络服务、内容服务、物联网技术应用等产业,培育形成以传感器、rfid产品和嵌入式芯片为主的物联网制造业。2. 物联网支撑产业。抓好海尔集团智能家居、海信集团智能交通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支持发展微小型、高性能、智能化的各种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数字家庭、新型电子材料,支持浪潮、中创软件发展高端计算机及服务器、通信网络与设备、高端软件等相关支撑产业。
3. 物联网带动产业。加快推进智能工业、数字农业、智慧矿山等重大工程建设,利用物联网大规模产业化和应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产业带来的根本变革,重点推进带动效应大的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消费电子、交通运输及其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发展。
4. 物联网网络运营和服务产业。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企业为依托,重点推进与物联网产业发展和应用示范相关的通信传输、智能处理、数据存储、信息安全等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尽快形成以网络传输、信息处理、内容提供以及运营服务为主的物联网网络运营和服务产业快速聚集、可持续发展的网络基础条件和服务支撑体系。
(三)重大示范工程。面向经济、公共管理和公众服务等领域,分期分批建设12大示范工程,为物联网产业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在示范先行的基础上推动应用的工程化,由点到面、覆盖全省、辐射全国,将我省建设成为物联网示范先行区,推动物联网产业可持续发展。
1. 智能工业示范工程。以装备制造智能化为核心和突破口,深化物联网技术在汽车、船舶、机械设备、消费品等我省优势传统产业上的渗透融合,创建100个装备制造智能化示范项目。一是以山钢、青钢等为示范,在钢铁行业发展高端钢铁行业智能化技术总包服务。二是以济南重汽、潍柴集团等为示范,汽车行业大力应用全数字化设计、智能测控、工业机器人和虚拟仿真技术,试点推广柔性制造、敏捷制造等先进生产技术,发展个性化定制生产模式,开发应用发动机电子控制、传动和行驶电子控制、导航、安全报警及检测等系统。三是以青岛北海等为示范,船舶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电子识别技术、可配置信息集成等,实施海洋工程装备建造数字化、管理信息化改造。四是以齐鲁石化、烟台万华、济南炼油厂等为示范,在石化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实时、在线、连续的产品质量和成份传感网控制系统,提高产品品质、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水平。五是以招金、山水等为示范,在原材料行业重点推广在线检测、集散控制技术,提升生产流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广泛应用传感网技术,实现实时监测、诊断、预警的清洁文明生产。六是以海尔、青啤、张裕等为示范,在消费品行业重点应用产品设计、生产集成和柔性制造系统,大力推广生产过程状态监视、质量控制、快速检测等技术。
2. 数字农业示范工程。以龙大集团、诸城外贸、禹王集团等国家和省重点龙头农业企业为示范,重点在粮食作物生产、农用地资源利用、农用水资源、畜禽水产精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朔源、果园精细管理、设施农业等领域部署物联网试点与示范应用。选择寿光等10个以上县(市、区),以设施农业和农田远程管理为切入点,推广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遥感技术rs)和计算机自动控制、模拟等技术,建设一批省级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园区。
3. 智能物流示范工程。以青岛港、山东邮政等为示范,以港口集装箱智能调度、物流信息处理、车辆监控管理和调度、食品及药品追溯与风险预警等为切入点,研究物联网的技术选型、建设模式和基本框架,采用和制定相关物流信息标准,选择60个重点物流企业、园区和基地开展感知物流应用示范。积极推动rfid、传感网等技术在制造业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商贸服务中心等各类物流模式中的应用,加快以物联网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新模式和制造业物流业联动发展。
4. 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建设对重要输变电设备和高空塔架状态监测的物联网设施,实现智能的设备生命周期管理和故障预警;建立基于通信网络的电力远程抄表平台,实现全电子化抄表、通知和缴费,提升基础设施精细管理和自动化运营能力。以建设智能变电站为切入点,开展感知电力应用示范,实现电网可靠、安全、经济、高效运行,建成覆盖全省的智能电网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3-5个智能电网示范城市。
5. 智慧矿山示范工程。选择枣矿、兖矿、山东黄金等重点企业开展“数字矿山”试点、示范,全面实施以物联网为基础的包括基础网络平台、矿山数据仓库、工业自动化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可视化平台、安全保障系统、生产技术管理系统、矿山erp系统和基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互连的四维综合指挥调度系统数字矿山示范建设。
6. 智能交通示范工程。以山东高速集团、山东机场有限公司等为示范,重点打造智能交通工具、智能交通行车与停车诱导、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高速公路智能管理、电子收费、交通事故预防和安全保障、道路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等系统示范应用工程,形成智能交通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面向行业与区域的运输管理物联网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行rfid在不停车收费(etc)、多路径设别等方向的应用,在全省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逐步实现不停车收费。
7. 数字节能环保示范工程。一是用传感网技术促进节能技改,重点推进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智能化,改造传统工艺和生产流程,培育100家能源综合利用、污染源(物)监控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二是在全省每个地市选择开展污染防控传感网络,建设放射源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城市噪音固定式监测和环境预警及应急指挥系统等3-5个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以构建智能化、具有感知能力的监测、防控体系。
8. 智能城市管理示范工程。一是选择济宁、烟台、东营等“无线城市”试点城市,建设具备异常事件自动发现和智能预警功能的城市监控系统,实现对突发事件、事故灾难、重要场合、大型活动实时全程监控、应急指挥、事后评估等。二是以周界防入侵系统为应用切入点,全省选择8-10个机场、火车站、港口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区域建设周界防入侵系统示范项目。
9. 数字公共安全示范工程。结合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和物联网的技术优势,在防入侵、应急指挥和食品、特种设备、危险品、卫生等领域推动物联网示范应用,通过试点工程实现技术验证,并达到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公共安全物联网的大规模应用体系,加速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联网平台体系。10. 智慧医疗示范工程。以省立医院、齐鲁医院、千佛山医院等为示范,重点推广、部署rfid就诊“一卡通”、无线(移动)远程医疗与医疗监护、远程健康管理、药品供应链管理、重要医疗器械(高价、放射性等)追溯等医疗服务、医药产品、医疗器械物联网示范与应用,建立医疗领域物联网标准、编码体系,联合医疗服务行业、物联网企业、科研院校共同研发适合医疗行业需求的物联网相关技术及产品。
11. 智能家居示范工程。采用传感网、智能控制、rfid等物联网技术,建设联入城市公共安全平台的小区安防系统以及基于通信网络的家庭环境监控等智能控制平台,实时收集水、电等资源使用信息,根据人员的活动情况自动调节空调、电灯和水源,实现节能目标。
12. 智能建筑示范工程。在全省每个地级市选择3-5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采用传感网、智能控制、rfid等技术,建设智能建筑项目;支持60个以上示范项目,应用物联网技术的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为实现发展目标,我省应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抢抓机遇,加快科教资源、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源的引进集聚,突出抓好平台、园区建设和示范应用工程,抢占产业、应用、技术、人才制高点。
(一)加快形成产业布局。突出自主创新、选择2-3个设区市建设核心技术和产业聚集区;突出产业支撑,选择4-5个设区市发展产业支撑区,构筑布局合理的物联网产业基地;省内其他区域立足现有产业基础,明确重点发展领域,形成若干个物联网应用示范区,开展物联网应用和示范工程,集聚物联网优势企业,加快形成物联网产业集群,形成技术创新、应用方案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合力。各市应有重点地推动特色化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在省内形成分工合理、特色明显、优势互补、互动共赢得产业发展格局,共同打造全国领先水平的物联网产业基地。
(二)加快推进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加快推进物联网海量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平台、信息安全服务平台、高速宽带网络、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超级计算中心和云计算中心等共性基础支撑项目的建设。二是加快建设物联网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推进相关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三是建设物联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测试服务平台和综合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服务。四是面向重点领域,依托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移动信息化综合服务等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创新基地,为物联网产业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五是建设物联网标准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保障我省物联网产业与应用规范化发展。
(三)加快物联网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引进省外优势企业以及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培育企业创新要素向园区集聚,重点打造rfid、传感器、集成电路和物联网服务产业等园区。针对现有的信息产业园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重点物联网基地,每年选取1-2个产业园作为物联网产业基地。
(四)加快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成立山东省物联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推进我省各行业应用接口、架构、协议、安全、标识等物联网领域标准化工作,加强部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制定。建立适应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检测认证体系和物联网产品质检中心,开展信息安全、电磁兼容、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监督检验和检验认证工作。
(五)加快人才队伍和学科体系建设。在省内高校加快物联网发展所需学科专业建设,扩大物联网相关领域学位点布局和研究生培养规模,促进优质学科资源的整合与汇聚。加大人才培养和招才引智力度,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物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完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策、资金、市场等各方面资源,向物联网产业倾斜,全面指导、推动物联网发展,包括物联网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和产业发展工作。建立省与重点地区、重大项目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应用推广中的问题。加强部省合作,建立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委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重大专项支持。(二)注重规划引导。加强物联网产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快认定、建设一批物联网产业和应用示范基地,强化对产业发展的具体指导。重点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地区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确保有效实施。
(三)加大产业政策支持。研究制订财政、土地、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省级信息产业、制造业、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业发展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科技等专项资金对物联网重大项目建设、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研发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物联网企业进行优先认定,将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产品与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优先购买。(四)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主渠道作用,支持搭建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物联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物联网企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质押、资质质押、信用保险、科技保险等试点。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及社会资金投向我省物联网企业,创造有利于创新型企业成长的投融资环境。
(五)建立物联网产业和技术创新协作机制。构建“产学研用”四位一体的物联网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有效整合资源,加快引进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组织电子设备制造企业、电信运营企业、软件开发企业、集成服务企业及高校和研究、检测机构,突破物联网关键技术,积极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作机制和跨行业、跨领域的物联网技术标准化协作机制的形成。促进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协会的建设,加快形成行业之间互相合作、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局面。(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把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纳入全省“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宣传,组织开展产业推进会、高层论坛、产品展示等各种活动,进一步加强物联网知识普及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的行业宣传,为物联网产业营造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环境。(七)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对责任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建立和完善物联网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跟踪监测。
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篇四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4〕65号 【发布日期】2004-09-08 【生效日期】2004-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鲁政发〔2004〕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23日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第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第六条第六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第八条 副省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 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 省政府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工作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审计厅在省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半岛制造业基地、半岛城市群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建设诚信山东,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省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立省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省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省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一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省政府提出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省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省长及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向省长请假;如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省长或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省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省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主办部门发出“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省性大型会议由省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性工作的会议。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省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省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召开省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省长、常务副省长提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省政府部门提请召开省政府二类会议,应向省政府报送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审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省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省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省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部委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山东召开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省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向省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省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省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省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省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省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省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省委、省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省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省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省长签发。
(三)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长签发。
(四)市长、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省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可以省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省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市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省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山东政报》刊登公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省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省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贯彻省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常委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办公厅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省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省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省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国家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省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省委请示报告: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省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省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省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省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国家各部委、外省市来宾到山东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省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部长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省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省外经贸厅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省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省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送省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省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对省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省长,由省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省长报告。
各市市长出差省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省长;省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省长。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省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地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篇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于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发展途径,从创新农村现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再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资源的新模式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突出重点,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继续加快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进而推进产权联合。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三)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把握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以省公司为龙头,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投资建设深加工项目,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各地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一批县(市、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
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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