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政办发 56号(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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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 56号篇一
关于印发《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站所:
为认真贯彻《皮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皮政办[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杜瓦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按照“先试点,在全面铺开的原则”,选取乔达乡作为试点,于2012年6月23日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对已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方式同步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试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信息化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二、试点工作步骤
(一)资料收集
收集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此项工作
有国土资源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申报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权属调查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每宗土地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四)审核与公告
镇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公告期限为15天。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5日)
1、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2、准备调查图件。
(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6月6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外业调查(6月7日至6月15日)
以村为单位对试点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土地权属
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界线、界址、3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
(四)内业整理(6月16日至6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对宗地进行统一编
码;
4、权属审核、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五)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22日)县国土资源
局组织检查组对试点行政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
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环节工作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杜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农村土地确权发证试点实施方案 抄送:各村、站所、党政领导
杜瓦镇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
大政办发 56号篇二
大政发〔2008〕55号
大街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乡安委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协调〔2008〕35)号,和县安委办《金
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景安办〔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同时将省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高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文件夹的通知》(普安办〔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4月20日前做出部署,落实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相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乡安委办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乡安委办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
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有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堆积》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堆积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地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
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比诸通行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未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等。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校。
(1)重点部位的安全储存使用状况。
(2)、防雷电、防讯、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是否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使用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4)、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们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堆积、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5)、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俊工验收情况。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窗口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检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堆积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5)、危险公演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
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的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重点是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
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四、烟花爆竹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2、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村和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业(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
在4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3、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济烟花爆竹作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民用爆炸物品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2、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搬迁工作各种手续是否符合民爆器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监控的情况。
3、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六、煤矿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情况;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采规划和年度计谋,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
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不支
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洪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乡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合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许
诺;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二)、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4月10日前)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对春节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设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5、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井死灰复燃。
6、督促企业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 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企业。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督查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3、督查“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4、加大执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非法违法现象抬头、滋生事故。
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实施意见
通知
(共印6份)
大街乡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8日印发 打印:周华林
校对:郑鹏成
大政办发 56号篇三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于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发展途径,从创新农村现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再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资源的新模式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突出重点,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继续加快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进而推进产权联合。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三)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把握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以省公司为龙头,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投资建设深加工项目,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各地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一批县(市、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
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印发
大政办发 56号篇四
河庄坪镇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先导作用,在全镇范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镇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为主线,以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为载体,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工作思路,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把宣传教育工作融于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新风之中,贯穿利益导向和服务关怀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大力推进和谐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在倡导理念、宣传政策、普及知识、建设先进文化、提供公共服务、影响和引导群众婚育观念和行为转变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全镇人口和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首位意识,构建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
1、广泛学习《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强化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1
和党校的学习培训,提高党政领导对人口问题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进一步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环境。
2、切实强化媒体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努力营造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围绕全镇人口和计生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人口和计生新闻宣传,做好对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要正确把握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和新闻线索,大力宣传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充分发挥网站宣传阵地作用,认真落实人口报刊、宣传品制作和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3、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融入到社会大宣传的各方面。要针对群众对生育文化需求的新期待,把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融入到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中,作为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基层文化活动、部门工作和地方特色活动、职工素质培训、生育文明户和“五好文明户”的创建活动中。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体育等设施和活动载体,把人口文化建设作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创新宣传教育体制和机制。
(二)突出服务关怀,抓好宣传重点
1、深化“青春健康教育”活动,大力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要在往年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心理疏导、性健康教育、行为养成、人格塑造和家庭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切实落实共青团牵头,教育、计生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活动组织机制,积极创
新青春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青少年增强国策意识,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做到知法、守法、懂法。
2、强化“五期”教育科普知识宣传。依托人口和计生宣传、服务阵地,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要把加强婚检教育、预防出生缺陷和对0--3岁婴幼儿家庭宣传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切入点,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3、高度重视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强化对有生育意愿的已婚育龄夫妇的宣传教育,防范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4、加强对流动人口宣传。要多形式宣传贯彻《陕西省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切实落实流入地、流出地人口和计生部门工作职责和流出人口应履行的义务,对流出人员要通过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正确引导流出人口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对流入人员要通过落实现居住地管理,使宣传指导、培训服务、督促落实“三到位”,以真正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5、加强对以村三委会成员为主的国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通过对村三委会成员的宣传,为落实以村三委会为主体工作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突出利益导向,抓好奖扶民生工程宣传
各村要充分认识开展奖扶民生工程宣传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我镇认真研究制定奖扶民生工程宣传方案,抓住奖扶对象调查、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等环节,深入开展好集中宣传和面对面宣传。奖扶宣传品张贴到村组、居民小区,发放到每个家庭,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资格条件、申报途径、奖励标准等内容。扎实开展奖扶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政策内容的知晓率,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扩大政策的影响力。
(四)创新宣传载体,推动生育文化发展
1、以重大纪念日、活动日为载体,抓好主题宣传。坚持把人口和计生“一法五规”的宣传贯穿于计生宣教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好《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与此同时,要以“5.29”协会纪念日、“7.11”世界人口日、“10.28”男性健康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活动日和“三下乡”人口和计生宣传活动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社会宣传。通过多层次的培训,多形式的宣传,多载体的融入,多工作的结合,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宣传效果。
2、以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为载体,扎实开展多形式创建活动。本着“简练、生动、人文、实用”的原则,按照建设新农村新家庭要求,将生育文化有效地融入到乡风文明创建中去。不断完善镇生育文化园区建设,鼓励探索创新镇、村居生育文化宣传载体。推进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把计生宣传工作融入“农家书屋”、镇
综合文化站建设、农村居电影放映等文化民生工程,拓展宣传渠道。
3、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广泛深入开展。部署和启动新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以“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人口文化,引导家庭积极健康、负责任的婚育行为。继续实施婚育新风进村组、进学校、进市场、进广场、进商厦、进楼道、进家庭等“七进”工程,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性,在沿用传统形式基础上力求内容新、效果实、普及广、优势显。切实强化领导,落实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孕情跟踪管理,完善政策内孕14周以上无出生个案汇审和月报告制度,规范查处程序,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两非”行为。规范落实实名登记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出生实名登记长效工作机制。
4、以文艺宣传为载体,提升人口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积极组织和多方鼓励社会人士挖掘人口和计生方面的选题,创作人口计生题材的文艺作品。各村、驻镇各单位,把人口和计生政策、人口文化宣传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快板、陕北说书等民间艺术,有条件的可组建计生文艺演出队。
三、工作要求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转变群众婚育观念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各村、驻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宣传计划。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政府全力给予支持。三是镇上成立专门宣传组,各村、驻镇各单位也应成立宣传小组,进一步加强宣传。四是由镇计划办牵头成立督察组,不定期对各村、驻镇各单位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计生宣传工作的检查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政办发 56号篇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
法》
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
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称《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1〕83号,以下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出台《办法》和《细则》,对于更加有效地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物价的作用,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和《细则》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张迎龙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雄姿、市物价局局长李继红任副组长,黄锋、唐元立、邓国浩、陈志恺、钟奇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陈志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和《细则》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办法》和《细则》已明确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变更。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增加征收项目,其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依法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建设项目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设项目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61号)执行。对供水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执行。对杜甫江阁公园、长沙生态动物园等景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杜甫江阁门票价格的批复》(长价服〔2007〕97号)和《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长沙生态动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长价服〔2011〕393号)执行。
(二)对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3%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划转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四、明确地税等代征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级次和征管费用
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除按规定缴入省国库外,属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纳入市级统筹;属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的,缴入所在区县(市)财政。税务等代征部门征管费用,市本级按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额的4%的标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依法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各征收和代征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细则》和本《意见》要求,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上解。各被征单位要按照《办法》、《细则》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价部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奖励)与价格调节基金增长挂钩的办法。
六、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价格调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物价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物价、地税等有关单位要结合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向各被征单位宣讲《办法》和《细则》的重要意义和征收管理规定,争取各被征单位支持。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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