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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护权案例(五篇)

妇女维护权案例篇三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联维权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妇联组织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近年来,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找准了宏观维权和微观维权、妇联职能维权和社会维权的结合点,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但是,不难看出,妇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时无保障,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整合力量,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妇联干部这个单一群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看,妇女权益的维护必须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变“单打”为“双打”,不断壮大维权队伍,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维权手段法制化。需要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成立由公、检、法、司以及群众团体等组成的维权联席会,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妇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特邀陪审员队伍建设,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强化宣传,优化社会环境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各方面、各层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女法官送法进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争创零家庭暴力社区”承诺签字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手段,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妇女权益的问题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光靠妇联部门的每日接待是不够的。既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登门”,要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一是“借会代言”,提升维权层次。抓住人大、政协会议谏言献策的有利时机,牵头发动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会的优势,推动党委和政府制定或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二是“借媒体代言”,扩大维权影响。借助媒体的辐射和教育功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在报刊上登载依法维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例。三是“借事代言”,强化维权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拐禁娼、拒毒防毒工作,如去女子监狱、女子戒毒所、女“flg”转化学习班等处看望失足妇女,建立帮教小组,及时跟踪帮教,为推进改革、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女性在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远远不如男子。

4、经费问题。近年来,由于财政吃紧,造成维权经费严重缺乏,妇联维权工作的对象多数是弱势群体,尤其是这些妇女的素质低下、帮扶难度大,加之受组织性质、职能所限,以及传统观念的制约,妇联协调各部门开展维权工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5、人员问题。各级妇联组织没有从事维权工作的专职、专业人员,大大的减弱了基层妇女组织的活力,进而影响到基层妇联维权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

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1、转变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维权工作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总之,只有创新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工作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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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护权案例篇四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联维权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妇联组织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近年来,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找准了宏观维权和微观维权、妇联职能维权和社会维权的结合点,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提高妇联维权的效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但是,不难看出,妇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时无保障,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整合力量,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妇联干部这个单一群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看,妇女权益的维护必须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变“单打”为“双打”,不断壮大维权队伍,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维权手段法制化。需要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成立由公、检、法、司以及群众团体等组成的维权联席会,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健全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妇女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特邀陪审员队伍建设,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强化宣传,优化社会环境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各方面、各层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女法官送法进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争创零家庭暴力社区”承诺签字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手段,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妇女权益的问题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光靠妇联部门的每日接待是不够的。既变“坐等上门”为“主动登门”,要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一是“借会代言”,提升维权层次。抓住人大、政协会议谏言献策的有利时机,牵头发动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会的优势,推动党委和政府制定或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二是“借媒体代言”,扩大维权影响。借助媒体的辐射和教育功能,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宣传妇女维权的意义,在报刊上登载依法维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女性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例。三是“借事代言”,强化维权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拐禁娼、拒毒防毒工作,如去女子监狱、女子戒毒所、女“法轮功”转化学习班等处看望失足妇女,建立帮教小组,及时跟踪帮教,为推进改革、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女性在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远远不如男子。

4、经费问题。近年来,由于财政吃紧,造成维权经费严重缺乏,妇联维权工作的对象多数是弱势群体,尤其是这些妇女的素质低下、帮扶难度大,加之受组织性质、职能所限,以及传统观念的制约,妇联协调各部门开展维权工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5、人员问题。各级妇联组织没有从事维权工作的专职、专业人员,大大的减弱了基层妇女组织的活力,进而影响到基层妇联维权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

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1、转变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

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维权工作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总之,只有创新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工作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维护权案例篇五

关于妇女维权的探索与思考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农村妇女维权工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创造性开展好农村妇女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为了切实推进农村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新晃县妇联抓住妇女群众信访中带有共性的问题,积极协调,扎实工作,促使有关问题得到解

决,促进农村妇女整体维权能力的提高。

一、近几年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探索

1、宣传发动效果好。

普法期间,利用“法制宣传周”、“3.8”、“6.26”、“12.4”等各种节日,通过广泛宣传、送法下乡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并通过学习培训,举案说法等方式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近年来,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千人,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学法用法和惩恶扬善的典型事例,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

2、着力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

针对妇女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县妇联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转变维权方式,深入推行特邀陪审员制度,“148”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星期一领导接待日制度,基本形成了网络化的社会维权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协调处理侵权典型案例。

县妇联在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中重视严重侵权和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积极协调社会力量,为信访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与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个别妇女的依法维权意识仍较淡薄。

在维权中我们发现,有的妇女受到家庭暴力,忍无可忍时,才到妇联求助;有的妇女在遭到丈夫施暴后,不立即做法医鉴定,而是等身体恢复后,再到妇联求助;有的妇女为尽快从痛苦中解脱,与丈夫协议离婚时,放弃财产权和不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扶养费。

2、少数妇女法律知识明显欠缺。

在对近年来的信访档案统计后发现,在对法律的了解上,近15%的妇女表示对法律知识“知道很少”或者“几乎不知道”,对法律不清楚,不知道如何运用,体现在丈夫有外遇的妇女身上,不知取证,不会取证,不懂证据的有效性,离婚时,不知道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等。

3、维权渠道不够畅通。

长期以来,妇联维权工作以行政维权为主,随着“单位人”逐步转为“社会人”后,旧有的维权方式已经难以操作,难以满足妇女群体差别性的需求,新的维权渠道又尚未形成,造成妇联组织维权手段匮乏。

4、维权机制不够完善。

在维权的过程中,妇联与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基本上仍属于一种“借力”范式,因而产生的是联动效应而非合力效应。妇女维权还处在个案维权的阶段,没有获得立法倾斜和司法倾斜。

5、维权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不少维权干部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科学实践能力,与妇女群众的期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

三、妇女维权工作的新对策

1、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实效性。

一要建立多层次的妇女参与机制。从目前看,妇联虽拥有健全的网络,但基层妇女干部较少,且兼职情况普遍,普法工作难度大,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巾帼妇女服务队或活动队为基本力量的妇女组织,扩大普(来源:好范文 http:///)法工作影响。二要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从调查看,不同群众妇女的知识层次和接受能力差异较大,所在工作中,要根据她们的特点,分别确定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工作的侧重点,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

2、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

妇女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能做好的,既需要妇女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妇联组织要坚持把发挥自身作用与动员社会力量结合起来,不断发展行之有效的工作载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凝聚起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权益,推进妇女发展的合力。镇可建立由党委领导牵头,以妇联为主具体实施,宣传、司法、团委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对妇女进行法律教育。

3、要加强妇联维权干部能力建设,为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供队伍保障。

维权干部能力强不强,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妇联维权工作的成效。要为基层维权干部提供培训机会,创造交流条件,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做好维权工作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妇联维权干部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始终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形势的需求。要在维权干部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提升妇联干部的维权意识和为妇女群众负

责的精神,做到认真处理每一封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敢于为妇女权益仗义执言、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不懈斗争。要加强维权网络建设,配齐配强维权部门领导和干部,进一步完善维权组织体系,培养一支热爱维权工作,既善于组织协调又长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权益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加强基层妇联的维权能力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4、完善立法,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多部法律对维护妇女权益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比如《婚姻法》对夫妻相互忠实、家庭暴力、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探视权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少妇女在起诉离婚时把“对方有第三者”、“遭受家庭暴力”等作为重要理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行使探视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些受害妇女对与“第三者”有关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也很难查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受害妇女拿不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当事人不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也容易使受害妇女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在探视权的行使上,《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过于原则,探望的时间长短、探视的地点、方式、次数、探视人员范围等如何确定,如何保证执行,均有待于探索。建议执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上出现的困难,尤其是“第三者”插足证据收理、“家庭暴力制裁”、“子女探视权的行使”等问题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立法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以使法律法规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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