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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五篇)

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篇三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 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 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

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一)对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贴息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利息的50%;

(二)对支持服务机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费用发生额的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1%;

对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申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企业法人执照副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文件和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和合规性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项目资金逐级

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本市、县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一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在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局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单位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篇五

资金的支持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申报资金时,每个项目的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为大家推荐一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例: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9、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

1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第4、5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12、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13、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4、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5、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证书(有证企业)等复印件;

1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7、年度会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专项审计报告;

8、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目录

ⅰ.项目申请材料的组成ⅱ.北京在筛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做法

ⅰ.项目申请材料的组成一、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难点

3.企业已投入项目自有资金凭证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4.有关项目的文件:如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价意见等

5.有关企业的文件:如法人执照、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完税证明、iso9000证书等

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实施的必要性

4.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一)项目概况

 概要性的介绍如下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方案;建设地点和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编写基本原则:

内容清晰、简明扼要、分条分项编写

突出总结项目说具有的亮点

(二)企业基本情况

 应说明以下基本内容:

1.企业注册资金、性质及股权结构;

2.企业历史沿革;

3.企业规模、经营情况、人员说明;

4.近三年来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税金等;企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情况;

5.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说明;

6.其他:根据专项申报要求及企业特点、特色所做的说明,如企业品牌、自主技术、企业认证等说明。

 编写基本原则:

表明项目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资格、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实施的必要性

 包括:

1.项目政策符合性分析;

2.产品需求分析;

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 编写基本原则:

以项目本身或实施带来的效果/影响为基础,不可为迎合申报重点而拼凑,也不宜过分夸大、渲染。

(四)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技术方案;

设备方案;

工程方案;

 项目实施的目标:

该目标的制定宜与专项目标相一致,如实现市场的扩展、增加就业、实现企业技术进步等。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项目总投资:

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建筑工程费:一般按建筑工程量(平方米)乘以单位面积造价确定。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按项目设备方案清单,通过市场询价或者其他方式确定设备价格。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前期咨询费(可研、环评等)、设计费、招标及监理费等组成。各项费用可按实际合同额计入,也可按有关取费标准计算确定。

基本预备费用:可研阶段可按建设工程费、设备费、其他费之和的8%--10%计入。

建设期利息:按项目贷款合同计算。

 资金来源和构成: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贷款、其他三类。

自有资金投入:报告须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材料。

贷款:明确项目贷款总额及其构成,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其他来源:对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股权投资等。

关于申请政府资金部分:根据专项“通知”,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资金来源构成了项目总投资,因此申请政府资金部分不计算在项目资金来源中。

每个专项通知均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有明确说明,申请资金支持应不超过专项资金支持限额。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 组织机构设置:说明企业现有组织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制定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 人员培训:提出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岗位、人数、培训内容、相关费用等。

 技术来源:说明项目技术来源,如企业自我研发、合作开发、专利和技术购买引进等

 人力资源配置:研究确定各类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数量和配置方案,确定项目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及人员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项目实施现状:说明项目起始时间,目前已完成的政府批复及其文号,如项目规划、土地、环评、核准或备案等,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已完成的主要工作量等。

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要求项目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项目申报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进度,并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图。

 项目招标:项目拟申请政府资金补助或贴息,建议项目对涉及的主要内容,如土建、设备、材料等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

 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主要是进行财务盈利能力和债务清偿能力分析。

 主要财务指标:收入、利润、税金、项目投资回收期、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等。

 财务评价方法:对于新建项目且财务相对独立的,可采取新设项目法人财务评价方法;对改造项目,应采取增量分析方法计算,即通过“有项目”和“无项目”对比计算确定。

 财务评价基础数据和参数:

主要包括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品的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税费;计算期;固定资产折旧率;基准收益率的确定等。

价格测算:项目投入品/产品现有或可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项目计算期内的价格水平。

税费:财务评价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

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

财务基准收益率:财务基准收益率是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基准,也是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

 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估算: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总成本费用: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因生产和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 财务分析常用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 fnpv、投资利润率

财务内部收益率: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是评价项目盈利能力的动态指标。

投资回收期:是指以项目的净收益偿还项目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起始时间为从项目建设年起。

财务净现值:是指按设定的折现率(财务基准收益率)计算的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

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年平均利润额)与项目投入总资金的比率。

社会效益分析:

 社会效益通常表现为由项目实施所带来的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技术创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产业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

 09年(第一批)专项则在中央提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决策部署的背景下,更多关注于扩大就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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