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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投公司发展战略(五篇)

城投公司发展战略篇三

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大开发、大开放”的总体思路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的“提升大环境、加快大开发、达到高水平”的工作基调,我们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调研整合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扩大融资范围和规模。

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的关键是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源整合利用体制,实行资源整合利用的主体公司化运作。为促进资源整合利用迅速发展做出重新整合城投公司的重要决策,这无疑对资源整合利用,投融资体制改革,按市场规律经营城市资源、推动经济与社会事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创造了良好条件。城投公司作为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和投融资主体,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必须解放思想、拓宽视野、立足创新、科学发展。

一、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必须培育经济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等同于经营企业,城投公司必须组建成经济实体,代表政府作为出资人,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为城市资源整合利用和城市建设融资和投资。一是使政府掌握了主动权;一方面较好解决了过去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无专门机构管理,致使城市的公益性、基础性、引导性、长远性和非盈利性的项目,难以找到资金,即使有项目资金,配套资金的缺口也很大的难题,形成了城市的公益性、基础性和带动性的投入由政府筹集的专项资金解决,经营性投入的土地,房地产等盈利项目做支撑,两者互为补充的呼应机制,从体制上保证了雪球越滚越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实现了政企分开。城投公司是市场主体,将来不需政府担保就可独立引资、融资、借贷,独立开展经济活动,摆脱了政府的无限责任。二是突破了资金瓶颈,缓解了城市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三是引入了市场机制。原城投公司与政府职能部门合一,则运动员与裁判员一体,难以引入市场机制。现城投公司与政府职能部门分离,则推进彻底的招投标,产生了1>1的效应。

城投公司实行城区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经营项目公司化运作势在必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港口、码头等设施不允许外商独资,铁路、公路、电力等设施必须由中方控股外,其它建设市场都可以放开。城投公司在城市建设上要打破一元化体制,广泛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办法.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资源的经营者、项目经营权受让人。这种运作方式,有利于明晰产权和利益关系,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项目融资,形成“借钱——生钱——还钱”的良性机制,减轻政府建设

投入的压力;有利于明确城区资源整合利用经营责任制,确保城区资源整合利用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

二、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是城投公司投资经营的方向、主导产业和任务

——建平台:建资本平台。将资本金规模做大,资本金质量做实,项目资本金充盈,无形资本做出名气。真正体现资本平台强大的吸贷实力,可信的偿债能力,生机勃勃的经营活力。从而达到提高城投公司信用评价等级,扩大信用额度的目的。网络平台:建立包括信息、人才、关系、营销等体系完善,运转畅通,工作有序,高效的平台。要有引人、引商的政策平台;有引资、引财的项目平台;有兴事、育人的机会平台。

——做融资:要围绕“金融性开发”的理念,在以下范围探索融资。银行信贷;债权融资: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证券市场融资;盘活存量融资:实施专营权有偿转让;土地批租融资;发行建设债券融资政府财政投入;各项市政设施的规费收入;政府投资所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注入抵押融资;政府收储的土地直接注入融资;bot融资;国际银团、财团融资。

——抓经营:地产经营。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批租,政府集中统一供应土地等手段,采取“熟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市场运作机制,实行“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供地模式,确保土地受益归集到城投公司用于城市建设。房产开发经营:对规划面积大、投资需求多,开发建设周期短、且收益颇丰的项目可参与投资经营。存量资产经营:通过区政府授权城投公司,实施以融资和再建设为目的的存量资产经营。权益经营:即对城市所有无形资源,包括广告位、停车位、城市设施冠名权、路桥通行费、各种地方专项基金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管理,每年专项注入城投搞基础设施建设,在保证建设的同时,使城投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不断充实。提高融资经营能力,重大项目经营,通过融资,将资金投入于大型公益性、非公益性、经营性项目当中,实现经营收益,对外和其它投资经营。对投资回报率高,化解风险措施可靠且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等方式投资经营,同时积极探讨在金融、证券、电子信息、制造业、旅游业等领域,拓展投资经营项目,实现快速发展。

——搞建设: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旧城改造建设,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建材销售。

——促管理:要改革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全面推行“招投标”,“代理制”,“交钥匙工程”等运作方式,彻底改变重建设、轻经营、重形象、轻管理弊端。城投公司自身建设与管理必须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要在战略管理、信息管理、技术管理、诚信管理、成本管理、员工管理和文化管理等方面实施体系化、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管理模式,以“竞争式确权、契约式经营、承诺式抵押、挂联式分配”的权、责、险、利四式机制,规范工作和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证适应发展的需要。

施建设,体现城市资本营运的联动和整体效应。要实行人本管理,把城市美化、绿化、亮化作为事业来办.作为产业来经营.营造适宜市民居住、生活的城市环境。真正体现城在林中,房在花园中、人在绿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三是出台配套政策。这是政府调控的主要内容和手段。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订出台政策措施,让企业平等、自由参与城市经营,实行政策从宽、手续从简、服务从优,为城市建设主体排忧解难,保障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使企业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具体来讲,要实施全面招商的鼓励政策和投资优惠政策,对引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在土地供应、所得税、行政规费等方面对投资者予以优惠;实施财政扶持和金融倾斜政策,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要特别强调城市资本营运的收支监管政策。必须坚持市直各部门城市资本营运的所有收入归市财政,进入市财政帐户集中投放于城市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在确保市直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提下,按照“谁创收,谁受益”的原则,由创收部门申报建设开发项目,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滚动发展。

四是要建立起强有力、高智慧,专家型的决策议事机构,确保政府城市资源整合利用意志畅通、到位。

五是要千方百计的努力建成诚信政府和诚信城投公司。1.建立责任明确,多元主体的投资经营还贷和偿债机制.保证随用随贷,能贷能还。2.城建资金的监管机制和债务预警体系,控制债务风险,加强对工程投入成本审计,调动城投公司获取最佳投资效益的主动性、开拓性,防止政府与城投公司在项目建设上“心离心”、资金管理上“背靠背”。城市资源整合利用和城市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就资源而抓资源,就整合而抓整合,就建设而抓建设,很难取得好的效果。为此,在城市资源整合利用和城市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下四条原

则:第一、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规划不仅仅是城市建设发展的“纲”,更是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利用的根本依据、重要内容和首要方式。规划水平高低、是否科学等决定一个城市的命运。为此,要坚持“富规划、穷建设,紧规划、慢建设”的原则,按照“绿化重于建筑,环保重于开发”的要求,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要拿出资金用于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和修编,保证了规划的高水平。为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加大依法执行规划的力度,坚决避免领导意志就是规划和人为改变规划、破坏规划的现象发生,使规划成为城市建设、经或和发展的“基本法”。第二、必须坚持高标准建设。具有独特风格、高标准、高质量、高品位的建设,是城市形象和城市吸引力的直接体现。因此,对每一个建设项目,都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终身负责制和监理制,做到没有创意的建设不准开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予验收,发现质量问题从严追究责任,不符合“生态市、园林城”要求的坚决纠正,从而保证了设计的高标准和建设的高质量。按照高标准建设的原则,拓宽改造道路,新建住宅,兴建一批标志性工程,提高了城市品位。第三、必须坚持高效能管理。经营城市首先要经营环境。按照建设“生态市、园林城”的要求,围绕“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目标,积极开展“四消除、五整顿”和大规模的拆扒建绿活动。同时,采取拆墙透绿、拆违造绿、苗圃集绿等措施,千方百计扩大绿化面积。市场秩序、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坚持边建设、边保护、边发展、边治理,对可能给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许参加竞标和建设。第四,必须坚持高效益经营。城市是生产力最活跃、资源最富集的地主,只有通过经营城市的手段才能挖掘出这些资源的潜力,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城投公司发展战略篇四

中国城投债现状、风险与机遇

作者: 伍毅荣 魏劭琨 / 时间: 2013年 1月号

“城投债”又被称为“准市政债券”,是指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般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多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在我国,城投债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品种。

我国城投债发展现状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一轮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重要内容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划分。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得到很大提高,地方财政在全国总财政收入的比例却不断下降。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事权”范围不断扩大,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地方支出急剧增长。地方事权远大于地方可支配的财权,致使地方财政收支严重失衡,不得不借助城投公司在金融市场融资,以缓解地方财政恶化的状况。

品种结构

2009年以来,受益于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各地地方政府纷纷扩大投资规模、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城投债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债券余额迅速上升。截至2011年7月末,我国已累计发行城投债共计505期,发行金额累计共7367.2亿元(见表1)。其中,企业债无论是在发行期数上还是金额上均占据绝大部分;中期票据发行期数最少,但由于单笔发行金额较大,金额占比也较大;短期融资券发行期数多于中期票据,但单笔发行金额较小,因此总体占比较低。

主体结构分布

发行人级别。从发行人所在地区行政级别看(见表2),市级发行人(不含省会城市)在公司数量和发行规模中均占首位,其次是直辖市,之后依次是省会城市、省级和县级(省级”包括省、自治区,不包括京、津、沪、渝四市,“市级”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县级”包括县和县级市。)。从平均发行规模看,直辖市、省级、省会城市、市级、县级依次降低,显示城投债发行人行政级别越高,经济实力越强,发行规模越大。值得注意的是,县级城投债在数量和规模上均占有一定地位,且其平均发行规模与市级城投债基本相当,其原因主要是这39家县级发行人绝大部分来自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县(市):浙江(17)、山东(12)和江苏(8),当地经济规模较大、财政收入较高、资产质量较好、担保评级较高,因此发行城投债规模往往较大。

行业分布。从行业组分布看(见表3),“工业”部门中“资本货物”在公司数量和发行规模上占比分别为50.9%和47%,排在首位;其次是“金融”部门中的“多元金融”,公司数量和发行规模占比为21%和24.8%;再次是“工业”部门中的“运输”,公司数量合计12.9%,发行规模占比14.6%。

从行业分布可以看出,城投债募集资金主要运用于:基建工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这与城投债本身“弥补地方财政缺口,支持地方基础建设”的功能属性是一致的。

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从债项信用评级看(见表4),直辖市、省级和省会城市评级情况最好,“aa+”(含)以上比例分别达到76.9%、70.2%和79.0%,其中直辖市和省级的“aaa”高级别评级占比最高。

从主体信用评级来看,省级、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评级情况较好,“aa+”评级(含)以上比例分别达到57.4%、74.7%和 64.2%,省会城市的“aa+”(含)以上虽高于省级,但前者并无“aaa”评价。

总体而言,信用评级呈现如下规律:一是“行政级别越高,信用评价越好”,且直辖市优于省级。二是债项评级优于主体评级,且随着行政级别的下降,两者“级差”加大,显示级别较高的发行人因整合资产能力较大、资产质量较好,其主体信用和债项信用均较好;级别较低的发行人因自身主体信用较一般,需要通过各种增信手段提高债项信用级别。

从增信方式看(见图1和表4),除“县级”以外,总体呈“行政级别越高,保证担保比例越高”的特点,其原因可能在于:城投公司作为一种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的企业,其行政级别越高,所能够“动用”的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越多,其越容易找到有担保意愿和能力的保证人。在非保证担保中,质押担保最多(大部分是应收账款质押,其余是股权、债券质押),其次是抵押担保(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从担保方式有效性来看,主要问题是第三方担保比例过大,抵质押担保不足,且第三方担保中存在“相互保证”或“循环保证”的情况。

城投债发展的机遇

城市化进程中的资金需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不足50%,且东部和西部、沿海与内陆地区差异较大,无论是从城市化的“量”还是“质”来看,均落后于世界甚至东亚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城市化发展是城市建设的过程,突出表现在道路交通、城市水务、电网热网、垃圾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上,而城市基础投资资金的缺乏、投资总量不足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城市建设的普遍问题。由此可见,一方面是城市化发展中地方政府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有强烈偏好与冲动,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导致城建资金缺口不断扩大。在此环境下,地方政府只能“借道”地方投融资平台弥补资金缺口。

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整治的大背景下,城投债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少数可行渠道。地方政府“借道”融资平台融资主要有两大渠道:一是银行贷款,二是城投债。目前,货币当局与监管机构正对各地融资平台贷款进行专项重点整治,地方政府通过平台获得银行贷款“输血”的通道已基本被关闭。相对而言,城投债作为一种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务工具,与银行贷款相比信息披露较为充分、流通转让市场相对健全、风险分布较为分散等优点,其发行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受监管当局影响较小。

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结构优化。当前我国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呈现“中短期比例高、长期比例过低”的特点。债券期限的短期化限制了企业通过发债来募集长期资本,从而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城投债作为一种兼有国债(地方债)和公司债特点的债务工具,一般而言其信用评级、风险程度高于前者和部分特大型公司企业的债券,因此其收益率水平较高,有的甚至达到“垃圾债券”水平,这对丰富债券市场种类,完善债券投资收益率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我国融资市场结构优化。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是:间接融资占主体,直接融资比例不高;直接融资中股权融资占主体,债权融资比例不高。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会导致金融风险过于聚集在商业银行体系难以有效分散,更使金融体系

在抵御外部冲击时过于脆弱;直接融资中债权融资工具不足,不利于为企业进行最优的融资结构安排。

城投债存在的风险

发债主体赢利风险。地方城投公司往往承担非赢利性的公共项目,其现金流状况和盈利性指标偏弱,有的甚至主营业务收入为零。为确保公共项目的顺利完成,地方政府会给予城投公司诸如资产注入、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来支持其发展。因此,城投债风险很大程度取决于地方政府信用实力、以及对城投公司的支持意愿和持续性。

注入资产风险。地方政府为提高城投公司发债规模并提升其信用级别,会注入更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公共事业公司、公益性资产等。其风险在于:一是土地使用权的虚高评估导致土地价值被抬高。二是在合并公司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合规的情形,如合并不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虚增资产或是合并的发债企业无实际控制能力。三是单纯为扩大企业资产规模而注入公益性资产,这对提升赢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无实质性作用。

外部增信风险。外部增信主要分为两类:第三方担保和资产类担保。在第三方担保中,要特别注意的是相互担保,这容易加大关联企业的资金链压力,容易诱发城投债连锁的信用风险。资产类担保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收账款、股权质押等。针对土地抵押的担保方式,需要明确资产是否属实,发行人是否具有处置权,土地价格是否合理。应收账款主要来源是当地财政,这需要将其统一纳入财政负债,综合分析发行人所处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评判财政对该应收账款的保障力度。相对而言,以上市公司股权为抵押的担保方式的保障程度稍好于前两种,但要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股权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

信用评级风险。由于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信用担保为依靠,城投债成为各信用评级机构竞相争取的“优质客户”,评级机构出于维系市场份额、维护与地方行政部门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采用放大信用评级中政府担保的作用、提高对部分信用瑕疵的容忍度等手段,出具“不够客观”的评级结果,使得城投债的信用承诺打折扣。

地方政府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对城投债的隐形担保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作用,因为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二是城投债年限较长,当经历政府换届后,下届政府还款意愿如何直接影响城投债信用;三是城投债的履约较大程度上依靠当地财政收入,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是影响城投债偿还的重要因素。

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关注城投债发行的承销机会。目前,城投债中主要品种为由证券公司承销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占比较少。随着城投债市场容量的扩大,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城投债,尤其是中期票据的承销机会,力争扩大商业银行在城投债承销的市场占比。

发挥中期票据相对于企业债的优势,争揽城投债承销机会。与企业债相比,商业银行承销中期票据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中期票据发行实施“注册制”,主承销商通过自己的通道排队注册,一般而言发行效率高于企业债的“核准制”。二是注册成功后,中期票据可在两年内多次发行,有利于发行人根据市场环境灵活安排负债规模和负债成本。三是商业银行承销中期票据,银行可以灵活运用融资

工具,如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过桥贷款等,与中期票据配合使用,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投资城投债时,要合理选择投资对象。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一是从发行人行政等级来看,尽量关注高行政级别的债券,如直辖市、省级、省会城市。二是要关注城投债发行人所在地区地方经济活跃程度和当地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因为大部分城投债所支持项目偿债现金流与地方经济密切相关,且其担保方式为对地方政府应收账款的质押。

对合乎发行条件的融资平台,可考虑将融资支持模式从银行贷款债务向债务工具转变。城投债作为一种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务工具,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信息披露较为充分,融资主体接受外部投资者监督,从而有利于确保资金安全;二是城投债发行后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是比贷款具有更强流动性的资产形式,自有资金占用更少;三是债券发行市场化程度较高,受监管当局影响较小,能更好地满足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

营销专项偿债基金账户监管银行资格。当前,部分城投公司在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同时,还采用了设立专项偿债基金的增信方式,以政府偿债基金作为债券偿付来源。通常而言,专项偿债基金将在商业银行设立监管账户,由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而言,营销该类账户有以下优势:一是获得负债资金沉淀,扩大存款规模。二是作为切入城投债公司的手段,通过监管账户的开立,与城投公司、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三是通过与城投公司、当地政府建立联系后,可争揽当地优质的资产业务机会,如基建项目融资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系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

城投公司发展战略篇五

中国城投公司发展问题之我见 由于运营时间、市场化程度以及创新意识的不同,我国的城投公司发展运作良莠不齐,一部分公司已建立多元化融资体制,步入良性循环道路,而一部分城投公司则举债建设,入不敷出,濒临破产的边缘。尤其是城市投资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的城市中,城投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误区和困难。对新建的城投公司而言,也面临老城投公司曾经面临的问题,如何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理顺与政府的关系,解决资金矛盾,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尽快缩短“阵痛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作贡献,是城投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城投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投公司未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管理模式滞后。在城投公司成立之初,有些城市政府还无法摆脱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表现为:项目建设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重建设、轻经营,重形象、轻管理,在财政体制上统收统支,资金高度集中。支出大包大揽,不论大小项目,都必须按计划本子执行,即使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经费追加或调整都必须经过计划的调整,周期较长。一方面城市建设项目过分依赖财政的投资,另一方面财政投下去的资金又没人监管,用款单位资金投资效益较差,没有形成可以进行资本流动的循环投资的体制,阻碍了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

(二)城投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阻滞了城投公司建立多元化运作的进程。由于计划经济模式直接参与城市经营活动,为调动所谓的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往往政府仍按把城建基础设施工程交给多个部门负责,这在短时间内保证了工程资金和进度,但从长远看,它所带来的资金分散、人力分散、管理分散却不利于城投公司开展资本化运作、吸纳民间资金、盘活城建存量、内外举债等多元化融资的尝试。有些城投公司作为资金和资产运营的主体,与财政、城建、水务、市政、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了矛盾。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部门分散,资金、人力的分散,管理职能的交叉,使城投公司必须经历一个从小到大的缓慢的原始积累过程,而不能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庞大的资产,高起点地探索多元化融资体制,阻滞了城投公司建立多元化运作体制的进程。

(三)城投公司对原有国有资产的产权流动、资产变现运作乏力,缺乏经验。经过长期投入,历史形成的城建存量资产(包括自然资本、人力资本和相关的延伸资本),在城市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过去政府或主管部门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实际上这部分国有资产没有明确的业主,往往造成建设时热火朝天,建成后管理薄弱、无人管理,需要大量的城建维护补贴。城投公司对这一部分已形成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进行资产运行方面,尚末取得好的经

2验。如何在资本市场上运用企业上市、转让、重组等手段来加快国有资产的产权流动,实现资产变现、融筹资金和转嫁风险等方面的工作尚未起步。

(四)城投公司融资渠道单一,缺乏偿债机制,负债率逐年增高。由政府投入的城建资产运营权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引起城投公司融资功能不够完善,对外融资多以银行的长短期商业贷款等负债方式进行。一方面由于一些城建项目收益不高,引起银行慎贷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债务偿还难以保障。有些城市的城投公司最近几年还贷本息逐年增高,项目建设可用资金比例己降至50%以下,且缺乏很好的债务偿还机制。一些城市的城投公司实际上是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借债公司”。因此,继续靠负债融资不但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资金的需要,而且城投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威胁。

二、解决措施及对策

(一)城投公司组建运行必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城投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现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激励和投资、经营管理约束机制。以资产为纽带,与各城建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通过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所属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培育收益性项目,取得相应分配利益,产生城投公司的资金流入,保持公司的可持续融资能力,从而形成企业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

3制。有些拟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可以由城投公司拿出部分资金,联合对项目有兴趣的其它社会资本组成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外融资和进行项目运营。项目建成后,视项目的市场发展潜力,既可以继续经营,也可以拍卖转让,以取得资产的更大增值。

(二)整合部门资源,集约管理,解决职能混淆问题。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主体的城投公司,应将计划经济条件下各部门分散投资、分散管理的政府行为,转变为控股公司集融资、投资、建设和经营相结合集约管理的企业行为,彻底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经营责权不明,政企不分,职能混淆问题。城投公司在城建资金运作的方式上,应按照城建项目收益性、准收益性、非收益性等不同性质,采取不同方式。公益性、准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并通过城投公司行使投资职能,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筹集运作,政府的财政城建资金及土地收益,过桥过路费可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可由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吸引多元投资,也可由其他投资方投资建设,这可使让城投公司从繁琐的日常管理性事务中脱离出来,像某一旧城区拆迁项目,就可委托开发公司或其他项目公司操作。

(三)创新国有资产营运机制,加大资本运作的力度。城投公司作为城建资金的运行主体、城建资产的运营主体、4城建项目的运作主体,对原有城建国有资产,可以由政府收回产权,明确投资主体,授权城投公司代表政府进行经营,使得城投公司可以通过资本这个纽带,以出资人身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充分运用改组、转让、租赁等资本运作手段,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通过对资本价值形态的转化,即通过股权市场的流动、收购、兼并、重组、控股、交易、转让、租赁、拍卖等途径,将潜在的资本转化为活资本,通过资本层面的运作实现资本价值的升值。

(四)多渠道融资,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根据项目的属性采取不同的筹资形式,经营性项目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可由投资方自行决策,所享受的权益也应归投资方所有;准经营性项目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附带部分公益性,则主要采取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可辅之于政府贴息等优惠政策;而非经营性项目主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理论上讲,应主要依靠政府性投入解决其建设资金,但现有财力往往无法满足投资需求,城投公司可通过资本市场、收费收入、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也可适当举债,但举债额度与保障资金必须保持合适的比例。同时建立债务预警系统,通过偿债保障率、投资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来测定债务风险程度,并划出相应的风险区间。对目前债务进行梳理

5和分析,确定偿还的方式。城市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城维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收入、城建专项收费和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一部分作为城建发展基金,用作非经营性城建设施的养护经费,另一部分用作城建非经营性项目的贷款和债务的还本付息基金,以及准经营性项目的贷款、债券贴息基金。通过财政对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定期划拨城投公司(或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其进行运作,使城投公司获得稳定的资金流入量。而对于经营性城建项目,在加大收费与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其建设和运营资金应通过市场化运作来解决。对于政府投资形成的非经营性城建设施,可以由授权管理的城投公司实行养护定额和质量公开招标,以提高养护的投资效益。养护经费由财政按招标后确定的标准从城建发展专项基金中足额划拨给城投公司,并从招标节余的养护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委托管理单位工作经费。通过以上多渠道融资,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逐步降低负债率使城投公司走上良性可持续发展之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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