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logo
当前位置:查字典 >> 范文 >> 最新合同法考题及答案(优质5篇)

最新合同法考题及答案(优质5篇)

合同法考题及答案篇五

《合同法》2014年期末考核复习材料

1.合同即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

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4.要约的形式:既可为书面,也可为口头。但若法律对某些合同的形式有特别要求的,要约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6.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7.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欲制止其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惟一的前提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8.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18、19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9.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以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

10.逾期承诺——是指未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各国法均视其为新的要约,即视为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29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自承诺生效时起成立。但有两种例外:

1、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其他成立条件的,在该条件具备时成立。

2、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签字或者盖章在不同时间的,合同自最后签字或者盖章之时成立。

1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在契约缔结或者磋商之际),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因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相互保护、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过失者应负的赔偿责任。

13.契约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确定、可能;(4)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符合法定形式;(5)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4.关于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关于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是:(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6.欺诈——是指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

17.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一是代位权;二是撤销权。

18.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制度。

19.撤销权—— 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联系与区别。

20.定式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一般交易条件或约款,是指当事

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2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定式合同的规制作了规定。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2.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4.违约——就是契约当事人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5.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明示的预期违约)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6.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英美判例及成文法赋予非违约方以选择权: 他可以立即行使诉权而得到救济,即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提前毁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等到实际履行期到来时,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实际履行。

27.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法院应非违约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判决违约方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标的物替代的救济方式。

2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对于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违约金——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约定或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0.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31.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冲销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的意思表示。

32.试用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于期限届满前认可标的物并同意购买的合同。超出期限未作出表示的,视为认可。

33.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死亡的,其先买权转让于与其共同生活之人。这里要注意的是,这种所谓的“优先购买权”仅仅限于房屋租赁,而对于其他租赁物则不适用。

过去,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出卖房屋的行为,承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是,2008年之后,承租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3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祖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上一篇: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顺序(优质五篇) 下一篇: 最新第一次做家务大全

分类导航

最新范文

最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