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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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第2条完善交接班制度,及时做好交接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
第3条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使用房间门钥匙,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4条学生进入公寓后要加强巡逻,防止学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发生。
第5条严格执行学校两休管理制度、规定,维持好秩序,对房间人数认真清查登记,对空、缺床铺的学生做好记录并上报学校政教处。
第6条学生公寓严禁外来人员进入,不得留外来人员住宿。
第7条管理人员加强对消防器材的检查,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8条加强对安全指示牌等物品的检查,对损坏的及时上报并更换。
第9条随时检查学生房间内隐患,包括杜绝火种进入房间、是否有管制刀具、电器及线路是否安全等。
第10条如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触电等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学校值班领导,同时迅速拨打“119”、“110”、“120”、或“999”等电话,有条不紊的疏散学生。
第11条保障电话畅通,不乱用工作电话私聊,如电话不同及时上报学校维修。
第12条管理人员遇到学生有病,应积极帮助治疗,并及时送往学校卫生室或医院。
第13条管理人员做到24小时值班,不脱岗、离岗或串岗,夜间值班人员每间隔30—60分钟上楼巡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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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 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 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使用空调、饮水机实行申请准入制度,由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核准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为节约用电,合理使用空调。夏季气温超过30℃,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冬季气温低于0℃,方可开启空调取暖;注意对空调的维护,有异常迅速报修,不得私自打开壳或者拆卸空调机件;雷雨天气应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电源插座为空调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落实空调使用管理责任制,谁安装、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后勤处申报维修;后勤处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完成维修。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1各系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学生安全员、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安全员、宿舍长共同管理,保卫处、学工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3各楼宿舍管理员、各系各年级宿舍学生安全员、宿舍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辅导员;保卫处、学工处、系书记和辅导员应根据宿舍管理员、学生安全员和宿舍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六、七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3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凡违规使用电器者,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
5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部门和管理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并由各系代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xx—11—3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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