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logo
当前位置:查字典 >> 范文 >> 2023年教师队伍管理的内容(五篇)

2023年教师队伍管理的内容(五篇)

教师队伍管理的内容篇五

紫金县教师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推动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称《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下称《办法》)和中央紫金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发展的决定》(紫委〔2007〕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职工(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 体 制

第三条 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贯彻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属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镇面上小学委托各镇中心小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县教育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教育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主要负责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一)教师的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

(二)教师资格认定、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调配与交流、工资晋升、离退休等工作;

(三)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师招聘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中小学校长的任免、考核、培训工作;

(五)会同县编办等有关部门做好本县教师编制管理工作;

(六)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我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教职工编制总额,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粤机编办〔2008〕73号)的规定,按照精简、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中小学内部机构和岗位。每年6月份由县教育部门会同县编办参照上一的教师编制总数,采取预增减方式,下达本的教师编制总数。每年9月份县教育部门会同县编办核定实际编制数,报县编委批准,再正式下达各校。

各校应依照核定编制数,从严控制进编人员,县教育局应足额配置教师。严禁编外用人及超编进人。因编制变动造成超编的学校要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各校要坚决清理,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教育局应在接到各校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此类人员报县编办划出编外。第六条 因教师脱产进修、病假、产假等需要聘请临时专任教师的,必须严格控制在县编委核定的教育系统中小学编制总数的5%以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聘请的临时专任教师,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由县财政按月拨给各相关学校。

第四章 资格

第七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第五章 聘用与聘任

第八条 聘用教师应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执行,并逐步推行定岗定员招考。新聘用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外县、外线调入(引进)教师原则上要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方可调动聘用。

第十条 实行校长聘任制度,校长聘任期一届为四年,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届。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教育局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中学、县直小学、中心小学的正副校长、副科建制以上学校的股级中层干部由县教育局考察,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由县教育局直接聘任;副科级建制以下的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提名,面上小学的领导班子由中心小学提名,县教育局批准,报县政府备案后,予以聘任。

从2012年起,对中小学校长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中小学校长都应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副科建制以下的校长任期届满后,县教育局根据校长任职考核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续聘、低聘或解聘。副科建制以上的校长(含副科)必须报县委研究决定。校长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的,要按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一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学校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应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职务岗位数内,在取得相应教师职称人员中,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由学校报县教育局批准后聘任。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

学校对教师可以实行高职低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学校聘任教师应发给教师聘任证书,聘任期一般为1至4年。聘任期满,根据其考核情况,决定续聘、低聘或解聘。教师职务工资按其被聘任职务确定。教师要辞职的,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

教师职务的评审、晋升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人社职改部门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师的工作量参照教育部门下达的教师工作量的标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校进行合理安排。中小学校长及班子成员必须安排相应的课时。

第十三条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班子成员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教职工要按照校长分配的工作量,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对不服从分工或不履行岗位责任制的人员,校长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师德建设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学校应加强师德教育,深入开展以“立高尚师德,树教育新风”为主题的师德建设活动。要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和必要的会议制度,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师德修养搞好校风、师风建设。

第十六条 教师应履行承担班主任职责;服从各级各类考试监考、评卷的义务需要;按要求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不参与有偿教学活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及学生安全,按学校规定住校、守校。

第十七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管教管导。

第十八条 教师应注重仪容仪表,衣着得体、整洁、大方,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男教师不准留长发(过耳、披肩),蓄长须,上班时间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女教师不准穿吊带装、超短裙,上衣不得低胸露脐,不准穿拖鞋和超高跟鞋,戴饰物和化妆宜简洁清爽,忌浓妆艳抹,不得留怪、奇、乱发型。

第十九条 教师禁止在课室内抽烟;禁止在上课时接打电话。禁止在工作时间喝酒、打扑克、搓麻将以及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活动。

第二十条 文明执教,认真备课、上课;主动参加各项教研活动和学术研讨;禁止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讲粗话脏话;遵章守纪,为人师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评聘职务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师德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教学与教研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加强新课程理论的学习,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课程标准,认真钻研教材教法,精心备好每一节课,并形成完整的教案。级组同科教师2人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集体备课。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上好每一节课,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学过程要注重方法技能的传授,要面向全体,积极关爱贫困生,发展特长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时要指导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并对学生的作业进行认真批改。

第二十五条 要努力配合学校,积极主动地完成国家、省、市、县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任务;要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校本教研活动,完成“六个一”任务(每周写一篇教学反思,每月提一个教学问题,每学期承担一次集体备课主讲,每学年上一节公开课,每学年研究一个课题,写一篇研究报告或论文)。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新提拔的校长须按规定参加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五年内参加一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未参加或未达标者,不予评优评先和晋升行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应根据《广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以5年为一周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师德修养、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科研能力应列入培训内容,并作为教师必备的教学技能。计算机应用是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一项内容,未参加或者未达标者,不予晋升技术职务。

第十章 支教

第二十九条 为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短缺问题,促进教学经验交流,促进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实行教师支教制度。县城及周边学校每学年须选派一批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选派教师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支教时间一般为一个学年。

第三十条 参加支教教师的待遇及有关问题:被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只转临时行政和组织关系,支教教师的隶属关系不变,行政职务不变,工资及一切福利由原单位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对支教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并把教师支教工作的实绩作为其晋级、提职的依据之一,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行德、能、勤、绩层级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和考核,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为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各中学、中心小学及县直学校的正、副校长由县教育局负责考核,面上小学校长由中心小学(学校)负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定)。教职员工由各学校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在每年9月份。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并根据教师个人总结、教学成绩、教研组及年级组评议和群众意见综合评估,提出并确定考核等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要报县教育局审批和人社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和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奖惩、培训、受聘、调整岗位、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教师和校长及其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第1年考核结果末位的,实行诫勉谈话,提醒注意,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末位的,教师由县教育局重新分配工作,若在县直学校任教的,重新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校长及其班子成员则免去其职务,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二章 调配和流动

第三十六条 教师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有利于充实薄弱乡镇、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师资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十七条 教师调配必须坚持所学专业与学科对口的原则。新招聘的全日制师范本科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中学所缺学科不相符的,先安排在小学任教,待中学学科需要时再作调整。新招聘全日制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分配至中学任教。

第三十八条 教师调配原则上在暑假进行。为防止因人设岗,学校缺学科教师的情况,应在每年放暑假前报县教育局,并由县教育局综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教师申请县内调动须在每年7月底前把调动申请的有关材料交县教育局人事股,逾期概不受理。具体要求为:乡镇教师调入县城学校任教,高中教师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中、小学教师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调入乡镇中学任教,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外县或外线调入的人员要具有全日制师范类大专以上学历。

第三十九条 县城选调老师,必须学历达标学科对口,必须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县城教师统一选调考试,择优聘用,同时兼顾夫妻分居及年老体弱双亲(生活难以自理)等特殊情况。

若有编制,乡镇中学选调小学教师,选调对象必须学历达标学科对口,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由县编办办理编制手续。

若有编制,镇中学或镇小学之间调动,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审批,由县编办办理编制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转行、调离本县的教师,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县教育局进行集中审批,中途不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借用教师。确因缺少某些学科教师而需借用教师的,征得对方学校同意,由借用学校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用,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借用教师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建立良性的人才竞争机制,建立骨干教师人才库。定期在全县中小学专任教师中择优评选各学科骨干教师充实人才库,在骨干教师中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着力造就山区教育名师;同时,各校拟任的行政班子成员必须在人才库里选拔具有管理能力的骨干教师担任。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县教育局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并在教师节期间给予表彰;每学年推选出一批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报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作旷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动或转行而被外单位招聘或抽调的;

(三)学校默许停薪留职的。

凡有旷工教师的学校应在一个星期内书面报告县教育局,逾期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旷工教师按《教师法》和人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校长、教师应当遵守《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教辅资料,以教谋私乱收费和举办有偿家教或参与校外办班牟利的;

(八)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九)上课(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玩qq、炒股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章 请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按管理权限审批。第四十七条 镇属小学教职工请病假、事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5—10天的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10—15天的由所在中心小学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超过15天的由所在中心小学、县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请病假超过15天的还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病历诊断书和医院证明书。凡是一个学期内第二次及以上请假的,都必须由所在学校、中心小学提出意见,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凡请假者其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县直学校及各中学、中心小学的教职工请病假、事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5—15天的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超过15天的由所在学校、县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请病假超过15天的还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病历诊断书和医院证明书。凡是一个学期内第二次及以上请假的,都必须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凡请假者其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已婚育龄女教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假前须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查环查孕,凭妇检证明方能准假,且每3个月妇检1次才能准予续假(妇检时需有本单位专职人员陪同)。

对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县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请病假教师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该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的有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教师请产假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退休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到龄退休教职工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学期中间到龄的,可提前到学期前办理。

第五十条 教师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或教龄达30周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同意,报县人社局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一条 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县其他部门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规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具体贯彻实施。

上一篇: 2023年校园文化建设推进会交流材料 校园文化建设研讨会(五篇) 下一篇: 2023年清理篮球场垃圾活动(三篇)

分类导航

最新范文

最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