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一部法规,而不只是一部行为规范,因为它不仅提出了一些行为规范,也明确禁止一些错误行为。而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比较顺理成章的理解是,从2012年10月1日之后,对于超标采购公车建办公楼最高可撤职。于是,一个最简单的问号就是,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的超标采购公车建办公楼怎么办?就以超标采购公车为例,根据中央规定,只有正部级干部才能配备专车,副部级以下都只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车辆,可实际情况是,省市县违规配车并不少见;再谈公务车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央规定是“两个18”,即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可实际上,超标配置的公务车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旧”问题怎么办?恐怕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糊里糊涂下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能不能有效执行可能会成问题。
进行财务工作的人都知道,每当新年开始,都要来一次“结旧账,建新账”,意思就是把去年的账目结清,得出一个结果,然后建立今年的新账。如果旧账不结清,新账也就无法记,新账也就成了一笔糊涂账。那么,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10月1日施行之前,我们的机关管理也需要一次“结旧建新”。还以公务车配备为例,应该把一切机关超对象、超标准配备的公务车查清楚,并明确处理措施。这就要弄清三个问题:一是对“双超”配备的公务车的情况清楚,二是对“双超”配车的处置办法清楚,三是对过去问题的追责清楚。如果能够对“双超”配车全部退出、拍卖并追责,我们就会对今后条例的执行充满信心;反之,如果对已经“双超”配车的既往不咎、问题不改,官员继续享受超配车,则人们对新条例实施的信心将打折扣。
看一看新的条例。对违反条例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我看来,除此之外,还要赋予来自下面群众的监督权,把上下的监督结合起来,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