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
简介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例如,故意杀人时,只要求认识到有人会死亡即可,不要求具体认识到谁在什么具体时刻死亡。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对危害结果的明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认识。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问、地点、对象等。例如,窝藏赃物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嫖宿幼女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幼女。根据通说,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知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的定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毛片”、“三级片”、“黄色书籍”等物品时(外行人领域的评价),就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会发生的那种危害结果;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