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提醒义务
简介

张小梇在朋友的酒宴上饮酒过量,回家后因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其家属将酒宴邀请者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7日,镇江市润州法院结合酒前酒后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酒宴邀请者赔偿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襄瞳作为酒宴召集人,在参加者因饮酒可能受到危害时,应当尽到及时提醒和救助的义务。他虽也关注了张小梇醉酒后的状态,派人将其送往家中,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当对张小梇的死亡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应当对喝酒过量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张小梇在喝酒时自己未能节制,肆意放任自己的饮酒行为以致饮酒身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李襄瞳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法院确定张小梇死亡的各项损失41万余元,判决李襄瞳向张小梇家属支付4万余元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