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与著作权法对其他作品的限制有较大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理使用的范围大大缩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庆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2.没有法定许可,只有对少数软件规定了计划许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
3.用户的权利。
规定软件持有人的权利目的在于防止软件著作权的滥用,保证软件用户的
正当利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这些权利包括: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复制品;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用户环境或者改进功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