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昌
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晚上6点多,王加敏驾车前往周世昌处,闲聊中提及找女人喝“花酒”(指陪酒),他们随后找到了男子肖某,让其帮着找女孩。 王加敏等3人随后来到灵溪镇金乡路与塘北路路口,将刘某某(女,未满14周岁)和王某某(女,未满18周岁)接上车后,一起前往该镇一处农家乐唱歌喝酒。期间,王加敏和周世昌曾商量,当晚设法与刘某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副局长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当晚10点30分左右,王加敏、周世昌等一行人到苍南某酒店,登记了302与303房间,并将刘某某和王某某带至303房间。 王加敏在302房间冲澡后,借故支走了肖某,随即前往303房间,欲强行将刘某某带至302房间发生性关系,但遭到了刘某某的反抗。 刘某某为了“避难”,拉住王某某不放手。周世昌见状后,上前将王某某拉开,并强行将其压倒在303房间的床铺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终因王某某强力反抗而未得逞。 在此期间,王加敏则强行将刘某某拉至303房间的卫生间内,脱掉刘某某的内、外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警方介入
很快成立专案组。2009年6月15日晚,嫌疑人周世昌(46岁,原系苍南广播电视台驾驶员)在苍南被抓获;2009年6月20日下午,另一名嫌疑人王加敏(46岁,原系苍南县统计局副局长),也在平阳落网。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加敏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周世昌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王加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周世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庭审中,二被告人避重就轻,缺乏应有的认罪态度,均酌情从重处罚。 2009年10月29日 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苍南县统计局原副局长王加敏犯强奸罪有期徒刑8年,同案犯苍南县广播电视台职工周世昌判4年有期徒刑。